前言

前言

这些故事都是真实的。尽管我在许多地方离开了严格的史实界线,但本书所有的动物没有一个是虚构的。它们过的是我所描述过的生活,所表现的英雄气概和个特征比我诉诸笔端的要鲜明得多。

我相信,那种司空见惯的含混笼统的论述大大损伤了博物学的元气。一篇描述人类风俗惯长达10页的概述,会取得什么令人满意的效果呢?如果用同样的篇幅来专写某个伟人的一生,收益不是要大得多吗?以下是我描写这些动物时努力遵循的原则:个体的真实个及其生活图景才是我的主题,而不是漫不经心、充满敌意的人的眼睛所看到的某一类动物的一般情况。

由于我把一些动物拼凑在一起,上述观点听上去好像与具体的作法自相矛盾,但是,记录的不完整迫使我不得不这样处理。无论如何,在洛波、宾戈和野马身上,几乎一点也没有背离事实。

农场主们一清二楚,1889年到1894年间,洛波在喀伦坡地区过着狂放的传奇般的生活,按照他们的准确说法,他死于1894年1月31日。

1882年至1888年,宾戈是我的犬,尽管在此期间,我曾到纽约进行过几次长期访问,关系时有中断,这一点我的马尼托巴省的朋友都会记得的。我的老朋友,坦恩农场的主人,会从文中得悉他的狗到底是怎么死的。

野马生活在90年代初期,离洛波的时代的不远。这篇故事是一篇严格的纪实文学,除了对他的死亡方式尚存争议。根据某一证据表明,他第一次被赶进畜栏时扭断了脖子。“老火鸡爪印”现在何处,不得而知,因此无法向他请教,加以断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巫利是两条狗的混合体;他们都是杂种狗,带有大牧羊犬的血统,被培养成了牧羊狗。《巫利》的前半部分是一篇实录,至于那条狗后来的事,人们只知道他变成了一个凶残狡诈、杀羊成的凶手。故事后半部分的细节实际上是根据另外一只狗写的。那是一只黄狗,与前一只相类似,他长期过着两面派的生活:白天是只忠实的牧羊犬,夜里便成了嗜血好杀、大逆不道的怪物。这样的事情并不像人们所想的那么罕见。自从着笔写这些故事以来,我就听说了另一只过着双重生活的牧羊犬,他凶残地虐杀附近的小狗,把这种登峰造极的暴行当成他夜间的一项娱乐活动。待主人发现了他的行径时,他已杀死了20条狗,把他们统统藏在一个沙坑里。他死的情况和巫利一模一样。

领曾生活在多伦多北部的顿河谷地,我的很多同伴都记得他。他于1889年在宝塔山和法兰克堡之间的地方被害,我隐去了凶手的名字,因为我想揭露的是整个人类,而不是某个人的行为。

银斑、豁豁耳和雌狐都是根据真实的动物塑造的。虽然我把他们同类中不止一个动物的冒险经历都集中到他们身上,但他们的传记中的每一件事都来源于生活。

这些故事都是真的,这一事实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书中所有的故事都是悲剧。野生动物的一生总是以悲剧告终。

这样一本故事集自然要暗示一个共同的思想——上一世纪会被称作道德寓意。毫无疑问,每个人都会找到一个自己中意的寓意,但我希望一些人会从中发现,一种同《圣经》一样古老的寓意表现得十分突出:我们和动物同属一个家族。人类所具有的东西动物不会一点没有,动物所具有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也为人类所分享。

既然动物都是有情有欲的生灵,只不过同我们在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因此,他们理所当然地应有他们的权利。这一事实白人世界才开始认识到,但是佛教徒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加以强调了。

本书由我的妻子格雷斯·加勒廷·汤普森整理成册。虽然全书自始至终由我执笔,但是封面、扉页的设计以及总体编排主要是她的功劳。此外,她 还 对全书进行了校订,并承担了付印过程中机械单调的监印工作,在此我一并表示感谢。

欧内斯特·西顿·汤普森

纽约市五马路144号 18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