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自然的观察 Ⅲ.将自然当作一有机整体来观察

(a)对自然的观察 Ⅲ.将自然当作一有机整体来观察

1.无机物的组织:比重,凝聚性,数

考察有机物的时候,外部只考察其形态,内部只考察形态的内在方面,这样的考察办法,事实上已不复是一种对有机物的考察。因为,那应该具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只被设定为各不相干的,因而使那构成有机物的本质的自身反映,被扬弃掉了。我们在这里要做的毋宁是把已经试验过的内外比较法应用到无机物上来;在无机物里,无限的概念只是内在的本质,它潜藏于内部,或者外落于自我意识之中,而不再象在有机物那里一样具有它的客观呈现了。

因此,这种内在与外在的关系还应该在它自己的领域里予以考察。

首先,有机物的形象的内在方面,在一个无机物这里就是简单的个别性:比重。作为一种简单的存在,比重也象它的唯一规定性、数那样可以被观察,或者更明确地说,可以通过观察比较而被发现,因而似乎可以构成规律的一个方面。

而形状、颜色、硬度、韧性以及无数的其他特质将会共同构成规律的外在方面,作为内在规律性、数的外在表现,这样,两方面就可以互为映象。

可是由于否定性在这里不是被了解为过程或运动,而被理解为静止的统一或简单的自为存在,所以这个否定性就毋宁呈现为这样的东西:事物因它而反抗运动,并因它而保持自己于其自身,与运动过程漠不相干。但是,由于这个单一的自为存在是一个与其他自为存在漠不相干的静止的东西,比重于是就成了与其他属性同时并存的一个属性;而既然同时并存,它与这些属性之间的一切必然关系或一切规律性也就一律不存在了。——比重作为这样的单一的内在,在其自身中是没有差别的,或者说,它只有非本质的差别;因为它的纯粹的单一性把一切本质的区别都取消了。因此,这种非本质的差别,亦即数量或大小,就必须在对方中即在其他属性的复多性中建立它的映象或他物,以便因此而成为一个区别。如果这个复多性本身综合起来被规定为对立的单一性,或凝聚性因而这个凝聚性成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就象比重之为纯粹的自为存在那样,那么第一,这个凝聚性乃是不同于前一规定性的、纯粹的、建立在概念里的规定性,而建立规律的办法因此也将是在前面讨论感受性对激动性的关系时已经谈到过了的那种办法。——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凝聚性作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的概念,仅只是与比重相对的那一方面的抽象,其本身并无存在。因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无机物要把它的自为存在表示为一种自我保存,它就依靠这自我保存而不至于成为这个过程的一个产物。但这恰恰是违背无机物的本性的,它的本性里本来没有目的或普遍性。它的过程勿宁只是它的自为存在,是它的比重赖以扬弃其自身的那种特定的行为。而它的凝聚性会在其中达成其真实概念的这个特定的行为和它的比重的特定的大小或数量,这两者乃是完全互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如果我们完全撇开行为的种类不管而考虑数量观念,也许我们会想到比如这样的一种规定:作为一较高的自在存在、较大的比重比较小的比重更会拒绝参入于过程。但是相反的,自为存在的自由 则只在轻便中才能与一切事物发生关系而又保持自身于事物的多样复杂之中。只有内涵而没有关系的外延,乃是一种空无内容的抽象,因为外延构成内涵的实存(或实际存在)。但无机物之保存自我于其关系中,前面已经说过,并不是自我保存的本性,因为无机物本身没有运动原理,或者说无机物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否定性和概念。

反之,如果不把无机物的这另一方面视为〔运动〕过程而视之为固定不变的存在,那么这个另一方面就是普通所说的凝聚性。凝聚性是一种单一的感性特质,它的对方是松散了的环节,它分散而为许多互不相干的特质或属性,而又象比重那样归属于凝聚性之下;于是许许多多互不相干的属性结合一起就构成凝聚性的对方。但在这里,正如在别处一样,数是唯一的规定性,数这个唯一的规定性不仅不表示这些属性相互的关系和过渡,却恰恰表示根本就没有任何必然关系,按照它的本性说,它代表一切规定性的消灭,因为它所代表的规定性乃是一种非本质的规定性。因此,可以说,一系列的物体,如果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它们的比重上的数的差别,而另一系列的物体,其间差别在于属性的不同,那么这两系列的物体就决不互相平行,即使为了把事情化繁为简而只选取其中的一两个,情况也并无改变。因为事实上构成这个平行之另一面的,只能是这一整束的属性。为了把这一整束安排整齐,使之连成单一的整体,观察意识随手可以现成取得这些属性的数量大小不等的规定性,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呢,它们的区别又表现为质的区别。现在,在这一大团 里,那应该被称为肯定的或否定的并且会互相扬弃的东西——一般即指公式的繁密结合在一起的内部组成与外在展开,——

乃是属于概念的;而概念则恰恰通过属性因之而被视为单纯的存在物的那同一条道路已被排除掉了。在这种存在里,任何属性都不具有对其他属性的否定性质:每一个属性也都如其他属性同样地存在着,而且它也不以什么其他方式指明自己在整体内部组成上的地位。——在一个依照平行的差别排列起来的系列里(姑且设想其关系是两方面同时增加或者仅只一方增加而另一方减少),其中要紧的表现,只是这个集合体,即构成规律之一方面以与比重相对待的那个整体的最后的那个简单表现。但是这一方面,就其为存在着的结果而言,也不过就是前已提到过的那种个别的属性罢了;比如说,就象普通凝聚性这样的东西,在这种个别属性之旁,还有包括比重在内的许多其他的各不相干的属性,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同样地完全有权,也可以说同样地完全无权被选为整个另一方面的代表,每一个都仅仅代表其本质,用德国话说,仅仅把本质呈现出来,而并不就是事情本身。因此,前面那种企图,想发现一些物体系列,其两个方面平行地前进,而又按照包括这两方面的一条规律来表述物体的本性,那样的企图,就必须被视为是一种不知道它自己的任务和达成其任务之手段的想法。

2.有机物的组织:类属,种,单一性,个体

前面我们曾把呈现于观察意识面前的有机形态的内外两面的关系立即转移或者说应用到无机物范围里去。现在我们可以较详细地说明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并从而看到这种关系的另外一种形式。在有机物里,根本就不象在无机物里那样,有什么好象令人可以进行这样一种内外关系之比较的东西。无机物的内在是一个简单的内在,它在知觉面前呈现为存在着的属性,因此它的规定性本质上就是数量或者说大小,它作为一种存在着的属性是与外在或许多其他的感性属性互不相干的。但有机物的自为存在却不象这样出现在它的外在的对面,而是在其自身以内就包含着他物或对方的原理。如果我们把自为存在定义为简单的保存其自身不变的自身关系(einf ache sic her halt ende beziehungaufsichselbst),则它的他物或对立就是简单的否定性,而有机物的统一体就是自身持存不变的自身关联与简单的否定性这两者的统一。这个统一,就其为统一而言,是有机物的内在,有机物因此内在而本身是普遍的,或者说,它因此就是类属。类属对于它的现实,类属有自由 ,比重对于形体,比重有自由 ,但两种自由 不同。比重对形体的自由 是一种存在着的自由 ,或者说,它是作为特殊的属性而站在一方面的。但因为它是存在着的自由 ,它就也仅仅是本质上属于这个形态的一个规定性,换句话说,它是这个形态作为本质因之而成为一有规定的本质的那样一种规定性。但是,类属的自由 乃是一个普遍的自由 ,它与这个形态或它的现实是各不相干的。因此无机物的自为存在本身所有的那个规定性,在无机物那里只归属于它的存在,而在有机物这里则归属于它的自为存在了。因此,虽然无机物那里规定性已经同时仅仅是属性,但究竟它还具有本质的身分,因为它是作为简单的否定物与那作为为他存在的实际存在互相对立着的,而这个简单的否定物归根结底就其最后的个别规定性而言乃是一个数。但是有机物是一个个别性,个别性自身是纯粹的否定性,因而它已将固定的数规定性从其自身中予以消除,因为固定的数规定性是属于漠不相干的存在的。所以,只要有机物在其自身含有漠不相干的存在环节并从而含有数这个环节,那么数就只能被视为在它那里的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不能被视为它生命性之本质。

但是现在,虽然我们已经指出纯粹的否定性亦即过程的原理并不落于有机物以后,并且说明有机物并不在其本质中把纯粹否定性当作一种规定性,而毋宁个别性自身本来是普遍的,但这个纯粹的个别性却并不因为它的环节仿佛总是抽象的或普遍的而其本身在有机物里面就能说是得到了发展的、现实的。相反,这种得到了发展的环节出现于那种倒退为内在性的普遍性之外;而居于现实或形态亦即自身发展着的个别性与有机共相或类属之间的是规定了的共相,这种有规定的共相就是种。共相或类属的否定性所达到的那种存在,只是一种流行于存在着的有机形态的不同部分中的过程的充分发展了的运动而已。如果类属在其自身,作为静止的简单性,就已具有了不同的部分,如果因此它的简单的否定性本身同时就是运动,就是那种流行于既简单而又直接于其本身中普遍的那些部分之间的运动,而那些部分就是在这里实现存在着的那些环节,那么,有机类属就是意识。可是虽说如此,简单的规定性,作为种的规定性,乃是以一种毫无思想的方式而出现于类属之中的;具体现实是从类属开始,换句话说,在具体现实中出现的不是类属自身,即是说,根本不是思想。这个类属,作为现实的有机的东西,仅仅是由一位代理人代表着的。但这位代表,在这里说就是数,它好象在指明着从类属到个体形态的过渡,并且把必然性的两个方面呈现于观察之前,有时把它呈现为简单的规定性,有时把它呈现为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复杂多样的形态,可是这个代表,这个数,事实上所指明的毋宁是普遍性与个别性之间的互不相干与独立自由 ;类属虽然使个别性委身听命于无本质的数量差别,而个别性自己作为一种活的东西却表明自己也是与这种数量差别各不相干的。真正的普遍性,按照它之被规定的情况来说,在这里只是内在的本质;作为种的规定性的普遍性,乃是形式的普遍性,面对着形式的普遍性,真正的普遍性是站在个别性那一面的;因为如此,个别性就成了一种活的个别性,并且由于它的内在的本质,它就抬高自己而不理会它那作为种的规定性了。但是,这个活的个别性并非同时就是一个普遍的个体,即是说,并非同时就是普遍性在其中同样也得到外在实现的那种普遍的个体,而普遍的个体是落于有机的活的个体以外的。可是这个普遍的个体,就其直接地是具有自然形象的个体而言,并不是意识自身;如果它是意识,那它的实际存在,作为个别的有机的活的个体,就一定不会落于它以外了。

3.生命,偶然的理性

我们因此看到了一个三段论式,它的一项是那作为普遍物或类属的普遍生命,而其另一项是那作为个别物或普遍的个体的普遍生命,其中项则是由这两端所合成的:前一项作为有规定的普遍性或作为种参加着中项,后一项则作为独特的或个别的个别性参加着中项。——而由于这个推论式整个是属于有机形态方面的,所以其中也同样包含着被区别为无机物的东西。

现在,因为普遍的生命作为类属的简单本质从它自己这方面发展着概念的差别并且必须把这些差别表述为一个简单规定性的系列,那末这个系列就是由不相干的差别所构成的一个系统,或一个数的系列。如果说,以前曾把有机物在个别性的形式下与这个既不表示又不包含有机性质的无本质的差别互相对立起来,如果说,就其从它的很多属性中发展出来的整个具体存在来考虑,对于无机物而言必须承认其情况恰恰一样,那么现在必须予以考察的乃是普遍的个体,它不仅完全没有类属的分化,而且还是控制类属的势力。类属或者按照数的普遍规定性将自身分化而为种,或者以它的实际存在的个别规定性如形状、颜色等为根据来进行它的分化。可是当它安静地进行这一业务活动的时候,它是遭受着来自普遍的个体亦即地球那方面的暴力的。普遍的个体,作为普遍的否定性,建立着在地球中本有的那些差别,——就这些差别所隶属的实质来看,它们的性质与类属的差别的性质是不同的,——并使这些差别胜过类属的系统化过程,因此,类属的这项业务活动就大受限制,它只可在那些强有力的原素之内从事于它的经营,而由于原素的势力的任意干扰,它的系统化工作就到处中断,残缺不全。

由于上述种种,在有机的实际存在里观察之所能及的只是作为生命一般的理性,而生命一般,在分的分化过程里,并不实际含有合乎理性的排列与组织,并不是一个在其自身中建立起来的形态系统。——如果有机形态的三段论式里的中项,即种及种的实现落于其中而成为个别的个体性的那个中项,自身中就有内在普遍性与普遍个体性这两项,那么这个中项就应该会在其实现运动中具有普遍性的外表与性质,就会是系统化其自身的那个发展运动。——这样,意识就以意识形态的系统当作介乎普遍精神与其个别性或感性意识之间的中项,这个中项,这个意识形态系统,作为精神生命依次排列的整体,就是我们在本书中要考察的那个系统;因为作为世界历史,它有它的客观存在。但是,有机物并没有历史,它是从它的普遍、生命直接落到具体存在的个别性里去的;而在这一实现中联合起来了的简单的规定性的环节与个别的生命性的环节所产生的生成变化,仅只是一种偶然的运动,在此偶然运动中每一环节各在其自己的部位上有所活动而整体则保持不变;但是,这个活动性是为其自身而仅限制于它自己的定点以内的,因为在它的定点以内没有整体,而整体所以不在其内,因为它在这里不是作为整体而自为地存在着。

因此,观察的理性在观察有机物时所直观到的事实上仅仅是作为普遍生命一般的理性自身;而且,它之所以能直观这普遍生命的发展与实现,仅仅因为它是根据着那些完全普遍地区别了的系统,这些系统的规定与本质是不存在于有机物本身,而存在于普遍的个体、地球中的;而在地球的这些差别之中,它之所以能直观这普遍生命的发展与实现,又完全因为它是根据着类属所企图建立的那些系列。

由于有机生命的普遍性在它的实现中没有任何真正自为存在着的中介,而是让其自己直接地降落到另一极端、个别性上的,所以观察的意识所观察到的事物就仅仅是一种意谓;

而即使理性能有闲情逸致去观察意谓,它也只限于描写和记述这种关于自然的意谓而已。不错,意谓的这种毫无精神的自由 ,将会到处呈现为规律的萌芽,必然的迹象,秩序和系列的征兆,以及很有趣味的表面关系;但是,在有机物与无机物的具体差别如原素、区域、气候等等之间的关系里,观察所能达到的,说不上什么规律和必然性,仅止于所谓巨大影响而已。同样的,另一方面,当个体性不具有地球的意义而具有内在于有机生命中的一的意义时(这个一,固然与普遍直接统一而构成类属,但正因为如此,它的简单的统一就仅只被规定为数,而质的现象因而一概消失),观察所能达到的也不过是找出一些机智的意见,有趣的关联,和发现有某种对概念友好的迎合情况而已。但是机智的意见并不是必然性的知识,有趣的关联终归不过有趣而已,并没超出兴趣以外,而兴趣仅止是理性的意谓,至于说一个个体具有暗示一个概念的友好性,这乃是一种天真的友好性,如果它自以为自在地和自为地有点什么价值,那它就不是太天真,而是太幼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