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卷(△)五①

章一

“原”②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从所发始,如一条线或一条路,无论从那端看,都得有一起点。(二)〈原始〉是事物之从所开头,如我们学,并不必须从第一章学起,有时就从最好入手的一节③学起。(三)〈原本〉是事物内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船梁,屋先有基础,而有些动物有心,④有些有脑,另有些则另有质相似于心或脑的部分。(四)〈原由〉不是内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从动变的来源,如小孩出于父母;打架由于吵嘴。(五)〈原意〉是事物动变的缘由,动变的事物因他的意旨从而发生动变,如城市政府,寡头政体,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主〉。技艺亦然,尤其显明的是大匠师的于设计者。(六)〈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义的,如假设是实证的起点。(因为“原因”与“原始”之义相通,所以“原”有六义,因也该有六义。)这样,所谓“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从来,或所由以说明的第一点;这些,有的是内含于事物之中,亦有的在于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素,以及思想与意旨,与怎是和极因——因为善与美①正是许多事物所由以认识并由以动变的本原。②

①上数卷论定哲学思辨的范围。此卷集释有关本体论中常用的重要名词。但其中有数词与此书无关。似原为另一专篇。著录时间或早于此书。所传公元前希茜溪(Hesychius)“亚氏书目”中有“词类集释”一卷,或即指此作。以后被夹入此书中。本书卷(E)六末句与卷(Z)七开始句均提及πEριGHFπHMMαJI“名词集释”(关于名词诸涵义)亦当是指这卷的。希腊诠疏家亚历山大将此卷编为第四卷,与T卷对换。拉丁学者,如托马斯·阿奎那则编为第五卷。

②各民族言语文字发生时,若干原始字根,均出于人生基本活动,故多相似。然其日久孳则因生活、环境、与思想变化而颇相异致。凡一字数义,即双关或数关之字,各民族必难得相同的一字,其所关数义均属一致。因此本书各卷译文中(例如αρJη)往往不能不以两个或三个以上(例如“原始”、“原理”、“渊源”)的中文名词来译取一个希腊名词。

③参看“范畴”章八。

④亚里士多德以心脑为动物发生之起点,见“动物发生”738b16.亚氏在生物学上有许多成就,而这却是一个错误。

①有的版本此一字作JJJHF(恶),即以“善”与“恶”一个对成为事物之极因。此与亚氏理论不符。

②αρJη一字与汉文“原”字颇相切合。这里亚氏述“原”有六义;有的译本将君主与匠师两句分开,成为七义,在中古以前“哲学”并无定名。奥里根(Origen)自题其通论神学与物学的著作曰“关于原理”([\]^_`abc)。

章二

“因”③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于青铜,杯碟因于白银,以及包括类此的各级物料。(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义,(如2∶1比例与一般的数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内的各级通式和定义的各个部分。(三)变化或停止变化最初所由以开始者,如建议人是某一举动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一般说来,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变者是所变化的原因。(四)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目的;例如为了健康,所以散步。“人何为散步?”我们说:“这使人健康;”我们认为这样说,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为了达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种方法或工具,凡是推动别一事物之进程的,也可与此同论,譬如人要获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泻法,或药物或医疗器具;虽则方式各异,或为工具,或为动作,其目的却都是为了健康。

③αιGια通俗用为“关系”、“原因”、“因果”、“罪过”、“责任”等义。本书译“因”。如1013a16所云,“因”与“原”相通。全书中常见原理与原因并举,或两词互代。

这些,就是所谓原因的全都要义。原因常有几种讲法,同一事物可有几个原因,几个不相符属的各别原因。例如造象之因是雕塑艺术与青铜,两者都不为别的,只是为造象;可是两者并不一样,其一为物因,另一则是动变的来源。而事物也可相互为因,如体为健康之因,也可以说健康为体之因;其一为极因,另一为动因。又,同一事物可以是相对反事物的原因;有了这个,发生某一事物,没有这个,却发生相对反的事物,例如我们认定船只遇险是没有舵手之故,那么船只平安就应是有了舵手之故;这样舵手之“在船上”与“不在船上”就成为船的动因。

现在,所叙诸原因,很明显地,归于四类。音节出于字母,制成品出于原料,物体出于火、土、及类此的元素,全体出于部分,结论出于假设;这些都是各样事物所由造成的原因。这些,有的是底层(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则为怎是(如全体、综合、与通式)〈本因〉。一般的作者,如种子、医师、建议人,当是一切致动或致静的原因,〈动因〉。末一类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终极与本善①;为有此故,世间万物都有了目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于至善〈极因〉;至于我们说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并不是重要的差别。这些就是原因的四项类别。

①αHαθHF(善)作为事物之决定原因,则哲学论点与伦理〈道德〉论点合一:此为亚氏哲学的基征。

虽则归综起来为类不多,但诸因的个别品种是为数繁多的。“因”的含义说起来颇为纷歧;即便是一类之因,有些就说是“先于”,有些则说是“后于”;如体育教师和医师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数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别事例的普遍原因就是各个事例的通因。还 有在某一属或某一级属上论原因的,例如一个讲法是雕塑家造了这象,另一讲法是帕里克力图造这象,因为那雕塑家恰巧是帕里克力图;推而广之,凡包括各级属的普遍词项也都可连带成为原因,如说“人”或广泛地说“动物”,也是这造象的原因;因为帕里克力图是人,而人是动物。属原因中有些从属关系较远,有些较近(例如,说那位“白的”与“那位有文化的”是这造象的原因,而不说“帕里克力图”或“人”)。除了这些类别之外,原因无论是由于本或由于属,又分为能作用的与在作用两种;例如说房屋的被造成由于建筑师,或说一个瓦匠正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样差别说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说是这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说这象出于这块青铜,或说出于青铜,或说出于一般物料;①属因果也与此相似。又,属与本诸因可以并合起来说;我们可以既不说“帕里克力图”也不说“雕塑家”,却说“雕塑家帕里克力图”。

①参考“物学”卷二194a33,有相似语句。

但所有这些可以别为六级②,而每级则归于两列;(甲)一列是出于个别的或科属的或属的原因或以其科属包括了属原因,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单举;(乙)另一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在作用上来分别原因,就可见到某些个别的人或事物与他们所作用着的人或事物应同时存在或不同时存在,例如这一诊病者与这一受诊者,又如这一建筑师与这一正在被建筑物,两者均同时存在;至于能作用〈潜在〉原因就不尽然了;房屋并不与建筑师同时死亡或毁灭。③

②六级举例:一个造象的原因:(1)雕塑家,(2)艺术家,(3)帕里克力图,(4)人,(5)雕塑家帕里克力图,(6)有文化〈艺术〉的人。(5)与(6)由(1)(3)与(2)(4)所组成。

③此章可参考“物学”194b23—195b21.

章三

“元素”〈要素〉④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如言语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为言语,言语分解为字母后就无可再分解了。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出来的部分还 是同类的,如水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水。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丑)相似地,凡人们说物体的元素就指那将物体分析到无可再分的种类;这样分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大家就称之为“元素”。(寅)所谓几何证明的要素〈元素〉与一般证明的要素,质也相似;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条例都叫做实证要素;“综合论法”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质。

④泰勒斯等早期学者以αρJη(原)作“原素”(物原)义用。亚里士多德别取σGHιJEιHF(原义为字母)为“元素”新词,盖得之柏拉图:参阅“命题”。又参阅第尔士:“元素”(Elementum)29页。

亚氏广义引用σGHιJEιHF一字,近代化学上之“元素”狭义地引用此字,符合于本章六义中第四义,(二)(卯)。

(二)(卯)人们也将“元素”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小的物质,这样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这样,凡是微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元素”。因此(辰)事实上“元素”就成为普遍事物。这些元素以其“单纯”〈一〉存现于万物的“复杂”〈众〉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有各种元素或包涵若干种元素。有些人因此认为“单位”与“点”是事物的第一义。(巳)于是所谓“科属”〈族类〉既是普遍而不可分割的(关于这些不能再有所说明,或为之界释①),有些人就说科属是元素;科属较之品种确实更为普遍,因为凡是品种所存,必具有科属的质;而科属所在,品种却以差异出现。元素的通义就是每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

①这当指最高科属,其所涵存者为所有一切品种的通

章四

〈自然〉的命意,(一)若将ψKσιI这字的K读长音,①这就应是生物的创造。(二)一生物的内在部分,其生长由此发动而进行。(三)每一自然事物由彼所得于自然者,开始其最初活动。那些事物由于与某些其它事物接触,或由有机结合,(或由有机吸附,如胚胎②)因而获得增益者,此之谓生长。有机结合有异于接触;有机结合的各个部分不仅相接触,并在量和延展上一起生长(虽则质不必相同);至于接触只是两者碰在一起而已。(四)“本”的命意又指任何自然物所赖以组成的原始材料,这些材料是未成形的,不能由自己的潜能进行动变;如青铜就说是造象的“本”也是青铜器的本,木器的“本”就是木,余者以此类推;这些物料被制成产品以后,它们的原始物质仍然保存着在。就是这样,人们对组成万物的自然元素也称为“本”,有些人举出这元素是“火”,有些人则举“地”,有些人举“气”,有些人举“水”,又有些人举其它类此者;又有些人举其中的几种,又有些人悉举四元素。(五)“本”的命意又是自然事物的本质,有些人就说本是万物的原始组合,有如恩培多克勒说③:——

现存的万物无所谓本

只是〈四元素〉一回儿聚一回儿散,

就导人们所赐与这些混合物的名称。

①ψισιI原义是“生长”,其动字ψKEσθα中F字母常作长音读。其所孳衍的各义为“”、“族”、“生理”、“特质”等。广义上,此字包括生物与非生物之本而言,因此又作“自然万物”或“自然”解。近代文中“本”、“自然”、“万物”、“生物”、“物质”、“本质”等不同字义,在希腊文中统可以此一字来表达。②EμβHKHF谓雌殖,上一句则指种籽、子等雄殖。

③恩培多克勒语见“残篇”8.

因此自然所生的一一事物,或现已在,或即将出现,除了已获有它们的通式或形状者之外,我们就说它们还 欠本。惟有两者①都具备了的事物,才算具有本,譬如动物和它的各个部分;这么“本”就不仅是那原始物质,亦需是那“通式”或“怎是”,那是创生过程的终极目的。关于那些原始物质可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这一个别事物所关的原始物质,另一是指一般的原始物质;譬如就青铜器而论,青铜是原始物质,但就广义而论,也许应说水是原始物质,因为凡是可熔物质〈包括青铜〉都是水。(六)引伸本在这方面的命意,则每一怎是都可称为本,每一事物的本均属某一级类的怎是〈事物之所由成为事物者〉。

①两者,指万物的生成必需具备“通式”与“物质”。这样“本”便与“综合实体”相符合(参看卷Z,章十七)。

从以上所说的看来,这已明白,“本”的基本含义与其严格解释是具有这类动变渊源的事物所固有的“怎是”;物质之被称为本〈自然〉者就因为动变凭之得以进行;生长过程之被称为本,就因为动变正由此发展。在这意义上,或则潜存于物内或则实现于物中,本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

章五

我们说“必需”〈必然〉(一)(甲)一事物,若无此条件,就不能生存;例如动物必需呼吸与食品;因为没有这些,它是不能生存的;(乙)若无此条件,善不能生存,恶不能免去;例如我们要疗疾就必需服药,人欲经商获利①就必需航行琴海中。(二)凡阻碍或抑止自然脈动与要求的强迫行动与强迫力量我们也说这是“必需的”;这样的必需是痛苦的,欧维诺②说:“一切必需品常是可厌的”。而强迫就是“必需”的一种形式,索福克里③说:“可是强力迫得我做了这样的事”。这样的“必需”既相反于自然要求与人类理,遂又被认是无法避免的事情。(三)我们说,除了这样,别无它途,这就是“必需”,必需的其它一切含义都由兹衍生:一事物在接受或在做着它所必需做的事情,只是因为某些强迫力量迫得它不能照自己的胍博来活动;因为有所必然,事物就不得不然。关于“生”与“善”也与此相似;如果没有某些条件,这就不能有“生”与“善”;这些条件是“必需的”,而凡是这一类原因就说是一种必需。

①ιFαπHMαβη(为了牟利),旧本作μηαπHβαMη或μηEπιMαβη,诠译家解谓“免得财物被劫”,系指在公元前480年雅典因东方有警,居民相率携带财物上船入海避难事。

②见希勒编“残篇”8.欧维诺(Evenus)为朴罗诗人,约与苏格拉底同时。亚斯克来比谓欧为诡辩学派。

③语见索福克里诗剧“埃来克特拉”(Electra)256行(剧本原文微异)。

(四)又,实证也是一种“必需”,因为有充分的证明,结论就不能不是这样的结论了;这个“必需”的原因就是第一前题,凭着那些前题,综合论法的进行就非如此不可了。

有些事物以别事物为它们所必需;而另一些事物则自己成为别事物所必需,自己却全无所需。在本义与狭义上讲,“必需〈必然〉者”应是单纯事物,这样的事物只在一个状态存在。不能说它既在这个状态,又在那个状态存在;要是这样,它就实际上不止一个状态了。所以,凡是不变而永恒的事物,就由于单纯之故,无可加以强迫,也没有什么抑止自己的本

章六

“一”〈元一〉的命意,(一)是由于属而为一,(二)是由于本〈由己〉而为一。(一)属之为一者:例如哥里斯可与“文明的”以及“文明的哥里斯可”(这么说都指同一事物);又如文明的人与正直的人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可。所有这些都在属上成为一;文明与正直都是同一本体的属,文明与哥里斯可则一个是另一个的属。相似地,“文明的哥里斯可”与“哥里斯可”也是一,因那短语中“文明的”一字正是另一字哥里斯可的属;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可”也该是一,因为这两短语的一部分都是同一主题的属。说明一科属或任何普通名词的属者,亦与此相似,例如说“人”与“文明人”相合一;因为“文明”可以是一般人的属,也可以是某个人(如“哥里斯可”)的属。可是这两属虽则同归于人,其间却又有所不同,文明之属于人类者,合一于包括科属之本体,文明之属于哥里斯可者合一于个别本体的状态或其秉赋。事物之由于属而为“一”的,就是这样。

(二)事物之由于本而为一的,(甲)有些为了它们是延续的,因而称之为“一”,例如棒用绳捆成一束,木片用胶粘成一块;一条线,即使是弯曲的,因为它是延续的,所以仍被称为“一”,又如身上的各部,臂与腿亦称为一体。关于这些凡是自然延续的应较之于用技术使之延续的更富于一。①事物之具有延续者只能有一个运动,不能有纷歧的运动;一个运动当是在时间上讲来为不可区分的运动。自然延续的事物,不以接触而为一;将木片放在一起,互相接触,你不能说这已合成为一木,或一物或一个延续体。事物若因延续而称为一者,即使弯曲的也仍应是一,不弯曲的更应是一,例如胫与腿较之股更应是一。直线较之曲线更应是一。曲线之成折角者我们说它是一,也说它非一,因为它全体的各个部分可以在同时动作,也可以不在同时活动;直线是同时的,折线则可以一段静时,一段在动。

①在这一节中亚氏的“一”屡作比较格用。应这样来分别“一”:绝对的一是没有比较格的,另一个“一”是与“多”相对的;这既可以有“更多”亦就可以有“更一”这类措辞。

(乙)(子)在另一意义上,事物之被称为“一”是因为它们的底层相同;这些底层在官感上是同一而不可区分的种类。所谓底层是指事物终极状态的最里层或最外层。从一方面看,酒是一,水亦是一,两者各不能再作分析;从另一方面看,则油与酒均为液体,作为液体,两者可合为“一”;推而广之,可以包括一切可融解的物质,因为它们的底层是相同的;都是水或气。

(丑)那些事物,虽以相反的差异作为区别,若它们都在同一科属,则仍称之为一,因为它们的科属底层是统一的,例如马、人、狗都是动物,就归于一[类];这与上节所举物质底层归一的道理相似。有时这统一当求之于更上一层的科属,①(假如它们是科属中的最低品种)——例如等角三角形与等边三角形,因为都是三角,作为图形是同一的;但它们于三角而论却并不是相同的。

①例如马、人、狗、均为一动物。但我们若真要称之为“一”时,只能说这些是一样的生物,不能说是一样的动物,它们于动物论并非一个科目。

(丙)若为求其“怎是”而所得定义无异者,这样两件事物也称之为一。这样,不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义,仍还 是一,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为一。一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上,或在定义上不可区分的,总说是一。那些不容区分的事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件事物,若作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物一类;于计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辨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这个“一”可以出于延续,或出于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就不可以“一”计,而以“多”来计算它们了。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的型式,我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 不能说这是“一”[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一”。正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圆是最真实的“一”,因为它“完全”。

(三)一之所以为“一”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所以“一”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音符①,那里是一个母音〈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但所有各“一”总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有一个位置的,称之为一“单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而有位置的称之为“一点”;在一个量向上能区分的称之为“一线”;两量向的为“一面”;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一体”。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①διEσιI(音译:第埃雪斯)西方旧译本多用原文(音译)。另见于“动物之发生”卷一章十五,“解析后篇”卷一章二十三。此字用作音乐术语,近似今之“四分音符”(demi-demi-quaver);奥(Owen)译“解析”一书中有详细说明。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说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后者的合一常连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为一,则未必于品种亦为一: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未必于科属亦为一。②

②元一同于实是,可参看卷A,章二;卷I,章一。

显然,“多”的命意相对于“一”;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些因为它们的物质——内层或外层,——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们本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七

事物被称为“是”〈实是〉①分为(一)属之“是”(二)与本〈绝对〉之“是”。

①参看卷A,1003a22注。

(一)由于属的,例如我们说“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的”,“这人是文明的”以及“这文明的是人”,正如我们说“这文明人在造屋”,因为这造屋者恰正“是”文明的,或文明人正“是”造屋者;这里说“一物是另一物”的含义就表明“一物正是另一物的属”。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我们说“人是文明的”与“这文明的是人”或说“那个白的人是文明的”,又或“这文明的人是白的”,最后两语所举出的属两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本是”为白的人,而以文明为属之“是”;至于说“这文明的是人”则以“文明”为人的一个属。(同样的意义,“不白”之成“是”也象“白”的所以为“是”)这样,当一事物在属上被说成是另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则因为那属所属而成其所以为“是”或则因为那具有一属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是”。

(二)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②,云谓有多少类,“是”也就该有多少类。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至于说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这人步行或切削”,〈正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②σJημαGαGηIJαGηHριαI,“云谓分类”或“云谓诸格”,其中JαGηψHHια一字在文法上译为“云谓”,在名学上译为“范畴”。

(三)又,“是”与“现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是假的,——这与是非格相似;例如“苏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这是确实的,或如“苏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一个正方的对角线‘不是’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这里表明了谁若说“是”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当是”与“实是”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潜在地“是”,有些则为完全实现的是。我们于见到尚潜在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识那能实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于已安定了的与可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样也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理石中,或说半线是在全线中,还 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至于一事物何时可谓潜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①。

①见于卷C,章七。

章八

我们称为“本体”①的(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神②,和它们的各个部分。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不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二)是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实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因。(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③,失其面则体不立,失其线则面不成;那些人于“数”也认为有类此的本;因为他们说,失其数则万物不存,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四)“怎是”,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本体”可有二义:(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④的——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个可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①ρισια与HF同出一字根,即动字“是”,已见卷A章一注

②。十九世纪初泰劳英译本用拉丁语译作essentia(怎是,所是)。近代英译大都用substance(本体)或essence来译此字。essence译义等于“怎是”即此章所举本体之第四义。

②δαιμωF一字亚氏书中极少见,或译“神物”,或译“鬼物”。

③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④参看卷H,1042a29.

章九

“同”的命意(一)是从属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某物的属;“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文明的”同于“人”则因“文明”为“人”的属。“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这个”亦与那些相同。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实了;(因为普遍出于事物的本,而属仅偶然从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应用于个别事物。“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义,①“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作了两物。

①参看本卷第六章1015b36.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同的属多于相异的属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或属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每一对成属的两端之一)①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①这类属指冷热、燥湿、粗细、软硬、黑白、甜苦。亚里士多德于这六对成中认为冷暖、燥湿(即近代气象学上的度与湿度两者)最为重要。

章十

“相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一物不能同时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②是“相反”的。

“相对”③〈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这些属不能同时归属于一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有差别最大的属;(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科属而论,或品种①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上述数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因为“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②灰与白的原色是黑与白,灰色由黑产生;黑白相反,在同一物中只可先后出现。

③GαEFαKGια或αFαFGια译“相对”取敌对义;事物之相反者,于高一级或深一层看皆是以相合成,故又译作对成。作者于此词,在实指各项相对相成之事物时,常偏取“对成”义,举以论述相对之质(EFαFGιGηGHI“对”)时,常偏取“对反”义(参看索引三Contrary条)。αFGιIEιGαι依本义译“相反”,作者屡以此字为各式相反、相对、相关之总名,故又译作“对反”(或“对反式”)(参看索引OpposiLtion条)。逻辑上或言论上之“相反”(αFGιφασιI)常附加〈矛盾〉以为识别。

中国现行译文如“相对论”中之相对,本书译作“相关”(EFHI)(参看索引theRelatives条)。

①EFHI(科属)原为种族之意。在近代生物分类学中此字为“属”,用以统括品种;另在属以上置“科”、“门”、“类”等为之逐级统辖。亚里士多德用此字包括“科”、“属”、“门”、“类”,之意,故译科属,亦可译“纲目”或“科目”。与此并举之EιδHI指事物的本身或其形态,西方译本作分类学名词译为“品种”。如下文“品种有别”一辞,若依普通字义直译亦可作“形态有别”。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包括所有的相对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②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属〈门类〉中,其品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些事物本体相同而仍有所异的,③这些也称为“品种有别”。“品种相同”的各个命意与上述的“有别”却正相反。

②参考1018a25—31,与31—35中所析出的分别。

③这一分句辞意模糊,一向没有满意的解释。亚历山大认为亚里士多德意指实物如土与水之为别并非相反,而火与水之为别则为相反;这两种分别本身就有所不同。亚斯克来比认为这分句所指的可以人为例,人与人本相同,而冷暖有异。罗斯认为可以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中前后的变异为例。

章十一

“先于”与“后于”①应用于(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点或某人为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处或为自然体系所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后于”,即铰远于那个为准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先于”;有些是因为较远于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那是去今较远;有些则因为较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如说尼米亚赛会“先于”比色亚赛会,②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先于”。(丙)其它事物,因较近于原动者,在动变上说“先于”,例如小孩“先于”成人;至于原动者的动变则由自己开始而是绝对的。(丁)其它事物,因为它权能超越,就在权能上说“先于”,亦即是以权能较大的为“先于”;这样凡是“后于”的必需跟从“先于”的意旨;“先于”〈先天〉令动,“后于”〈后天〉就动;在这里,意旨就是起点。(戊)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说是“先于”的;这些是依照某些规律,以某一特定事物为准来安排各个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①先于第三,在竖琴上粼末弦先于末弦;因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为领导,而在竖琴上则以中弦为音准②。

①πρHGEHα(先于),ισGEρα(后于)两前置词在逻辑上用作名词时,即被译成“先天”与“后天”。照麦洪(M’Mabon)英译本作priorityandsubssquent,则可译为“先因”与“后果”。

②希腊赛会可参考卜德:“希腊掌故”(Potters,Gr.Antiquities),卷二,21—25章。

①“阿斯克来比抄本”(AsclepianMSS.作πHωGωσGαGηI,亚历山大(A.A.)注释此字是军事术语,指“两翼领队者”。其它抄本有作παρασGαGηI者,指一集体中右手第一人;在乐队即第二人(指挥是第一人)。

②希腊竖琴八弦:E首弦,F粼首弦,G食指弦,A中弦,B粼中弦,C末三弦,D粼末弦,F末弦。亚氏所言竖琴弦数为偶数,实无中弦,而沿用七弦琴之第四弦(EFG‘A’BCD)称“中弦”。参看本书卷N,章六。又“集题”919b20.

除了上述的意义称为“先于”外,(二)另一意义是凡“先于”认识的也绝对地作为“先于”;这些定义上“先于”的并不在感觉上也相应是“先于”。在定义上以普遍为“先于”;关于感觉,则以个别为“先于”。又,在定义上,属“先于”整体,例如“文明的”应“先于”“文明人”,因为定义不能没有各个部分以成其整体;可是“文明”又必须有一个文明人才能示现。(三)凡“先于”事物,其属也被称为“先于”,例如直“先于”平;因为直是线的属,平是面的属,〈线应先于面,所以直也应先于平〉。有些事物被称为“先于”与“后于”就是这样。

又,(四)事物有由于本与本体而作先后之别,物有可不依它物而自存在的,而它物则必需依之而后能存在,——这个区别,柏拉图曾讲过。③我们若考虑到“实是”④的各个命意,那么,第一,主题应是“先于”,亦即本体应是“先于”;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潜在而成为先于;有些则因其完全实现而成为“先于”;例如以潜能论,则未完成之线“先于”全线,部分“先于”完全,物质“先于”其综合实体;但以其完全实现论,则这些是“后于”;因为只在整体解散后,那些组成部分才能独立存在。所以有时一切事物就因为适应于这第四义而被称为“先于”与“后于”。有些事物,在创生上说,可以不依它事物而存在,其全体不赖部分〈来构造〉,有些事物,在解消上说亦然,其部分不待全体〈的解散〉。其它情况亦复相似。

③此节似指柏拉图所言“离合”(διαιρωσEιIJαισKFαιρEσιI),可参考谟次曼“亚氏析理”(Mutchman,DivisionesAristoteleae),27—28页。④参看本卷第七章。

章十二

潜能①〈能〉,〈潜在〉的命意是(一)动变之源,这能力不存在于被动变的事物,而存在另一物之中,或存在于那动变事物但不在被动变的状态;例如建筑技术是一能力,这并不存在于那一幢被建筑物中,至于治病也是一能力,这就能在病人身上找到,但当这病人发生自疗能力时,他一方面虽是病人,另一方面却又是自己的医师。一般说来,“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二)亦可说是一事物被另一事物动变之源(或被自己动变如被另一事物动变)。这样,一病人忍受某些痛苦,我们就说他有忍耐能力;这个我们有时对他忍受了任何一些痛苦就这样说,有时则专指他的忍耐能力有益于使病痊愈的这部分而言。(三)做好一项工作的才干,(或是能做得称心如意)可说是“能”,我们有时对那些只能走路而不能好好走的,只能说话而不能称心如意地说话的人,说他们“不能”走路,“不能”说话。(四)在被动变而论,亦然。①(五)事物若由于某些品德而达成绝对不受动,不变化,或不易变坏的,这也被称为“能”;因为事物之被打碎、压破或弯曲,或一般的被毁灭,并不是由于它们有“能”而正是由于它们缺乏某“能”,或缺乏某物之故;对于这些破坏过程,事物倘能不受影响,或虽受影响而几乎无所动变,这就表现它具有一种“能”,因此它达到了某种积极境界,而于被动变中能有所自见。

①δKFαμιI(能),其动词δKFαμαι在希腊字义上包括主动与被动两方面作用,汉文“能”字不能当“被能”用。δKFαμιI(能)有两涵义(可参看1045b35—1046a11,1048a25—1048b4);其一义为一事物使另一事物变化之能力;另一义为一事物内在之潜能俾自身由某一状态变向另一状态。前一义为“能”,后一义为“潜能”。

①(四)与(二)同,未列例示。

“能”既有这些不同的命意,“能者”的一义(甲)就指某一事物能使其它事物,或将自己当作另一事物开始一个动变(凡能使一运动中的事物归于静止的,也是能者之一义);(乙)另一义是对于这事物,另一些事物具有这些“能”〈即被动变的能〉;(丙)另一义是,事物之有变化为另一事物的“能”,亦称“能者”,不管是变好或变坏,(即使是由变化而至于灭亡,我们也称之为“能”变,苟无此“能”,它就无以自就于灭亡;实际上,这该是它具有某一趋向与原因与原理才使它能忍受灭亡;有时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它或是获得了些什么,或是褫夺了些什么,〈所以趋于灭亡;〉但“褫夺”可作为获得了某一个“阙失”解,失去某物等于获得某物的“褫夺”;这样,事物就在两方均可有所“能”了,包括正面的有〈某物〉与反面的有〈即有某物之褫夺〉;如果“阙失”不从反面来看作“有”,“能者”便得应用两个不同的含义);(丁)又一义是事物之称“能者”,因为没有其它事物,(或自己作为其它事物)具有可以毁灭它的“能力”与原理。又(戊)所谓“能者”,只是偶然发生的,可有可没有,可遇可不遇的某种“能”。在非生物中这也可碰着,例如乐器倘音色良好,我们称这支竖琴“能说话”,另一支音色不好,我们就讲它“不能说话”。

“无能”是能的阙失,亦即是将上述有关“能”的各义取消——这“能”可以指一般的能或某些方面应具备的能,或在某时期有关的能;由于这些意义我们就懂得,于一孩子,一成人与一Yan人没有子女时,该说谁于生殖“无能”。又于上述各种的“能”就各该有一相反的“无能”——包括产生动变的“能”和将这些动变做好的“能”在内。

由于这样的“无能”,有些事物就被称为“不可能“,其它事物则在别的含义上被称为“不可能”。“可能与不可能”①两词被应用如下:“不可能”者,凡所相反的必确,例如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应称为“不可能”,因为这一叙述是一个谎话,相反的论题不但真确而且是必然的;若说这是可计量的,那就不但是假的,更必需是假的。与此相反,“可能”的相反并非必假,例如说人应得有座位,这是可能的;可是说他并末得有座位,却不是必然假的。如上所述,“可能的”一义就是那个并非必假的。另一义就是那个真的;又一义是那个可能是真的。

①这里δKFαGHFJαιαδKFαGHF“能者”与“无能者”两词,另作“可能”与“不可能”解,词同而义变。

在几何中,“能”〈方〉的含义①是变更了的。这里的“能”或“可能”,没有力的含义。

①在几何中“方”亦名为δKFαμιI(能)(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87D,“蒂迈欧”31C)。近代数学中乘方、立方、自乘指数亦称“能”(power)即出于“方”与“能”双关之义。

力能是“能”的基本类型;这就是使别一事物动变之源(或使自身动变如使别一事物一样)。其它事物之被称为“能者”,有些是因别事物对它保持有某“能”,或则因为对它没有某“能”,或则只在某一特殊方式上,对它有此“能”。关于事物之“无能者”亦然。所以基本类型的“能”〈潜能〉之正当定义就是使别一事物动变之源(或使自身动变如使别一事物)。

章十三

量②〈量元〉的命意是凡事物可区分为二或更多的组成部分,已区分的每一部分,在本上各是一些个体。——量,如属可计数的,则是一个众〈多少〉,如属可计量的,则是一个度〈大小〉。对那些可能区分为非延续部分的事物而言的为众;对那些区分为延续部分的事物而言为度。关于大小,那些延续于一向度空间的是长,二向的是阔,三向的是深。这些如众有定限即为数,如长有定限则为线,阔为面,深为立体。

②πHσHF译“量”,亦可译“量元”,拉丁本译为quantum,即今物理学“量子”一词所从来。“名学”“范畴”第六章亦论“量”。

又,有些事物因其本而称为“量”,有些则因其属;例如线之为量由于本,而文明之为量则由于属。由于本而为“量”的,有些得之于本体,例如线(某些本体的定义就含有量元〈每一段线的定义与全线的定义是一样的〉);有些则得之于本体的某些秉赋与状态,例如多少、长短、阔狭、深浅、重轻以及其它。“大与小”和“较大与较小”,在它们本身和相互间,原本是量事物的特质,但这些名词也移用到其它事物。由于属而为“量”的,如“文明”与“白”,因为那具有文明的事物与白色的事物本身具有量,因而它们也得了量;有些则是在运动与时间上得其量,因为运动与时间一类的事物原应是一类量元,凡以运动与时间为属的总是延续而可区分的。这里我不是指那被运动的事物,而是指那在其中运动的空间;因为空间是一个量元,所以运动亦当是一“量元”;又因为空间是一量元所以时间亦当是一量元。

章十四

“质”〈素质〉①的命意(一)是本体的差异,例如人是具有某些素质的动物,因为他是两脚的,马也是具有某些素质的动物,因为它是四脚的;圆是一个具有特质的图形,因为这是没有角的,——这些显示主要差异的就是质。这是质的一义。(二)其第二义应用于数理上的不动变对象,列数各有某些素质,例如不止一向度的组合数,若平面〈两向〉与立体〈三向〉就是二次与三次数①的抄本;一般地说数的本体,除其所固有的量外,还 各有素质;每一本体是指那事物之一成不变者,例如六是二的倍数、三的倍数等,这不是六的本体,六之一成为六,而不复变为非六者,才是六的本体。

①“范畴”第八章亦论“质”。

①HιπHσαJιIπHσHιηHιπHσαJιIπHσHιπHσαJιI直译“这么多的这么多”与“这么多这么多的这么多”;意译为“数×数”与“数×数×数”。自亚历山大诠疏中即确定此语为平方数与立方数,故译二次与三次数。

(三)能动变本体之一切秉赋有所变化(例如冷与热,黑与白,重与轻和其它类此的)而物体也跟着演变者,这些秉赋亦称素质。(四)各种品德之称为“素质”者,通常就指善与恶。

这样,“质”实际有两类含义,其中之一应为本义。“质”的第一义就是本体的差异,列数的素质就具有这类基本差异,这些差异有关事物的怎是,但这些限于不在动变中,或不作动变论的事物。第二义是事物在动变中所起的质变与动变差异。品德的善恶属于这类;质变为这些动变表明了差异,有些活动良好,有些活动卑劣;在一方向的活动可以成德达善的,在另一相对的方向活动,就堕德济恶了。以善恶为素质的,尤于生物为然,于生物中,尤以有意旨的生物为然。

章十五

事物之“关系”〈相关〉,②(一)如倍与半,三倍与三分之一,一般说来,就是那些相互以倍数或分数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二)如那些能热的与能受热的事物,那些能剪切的与能被剪切的事物,一般说来,就是主动者与被动者;(三)如计量与可计量的事物,认识与可认识的事物,感觉与可感觉的事物。

②“关系”论题另见于“范畴”章七与命题卷四章四。

(一)第一类的关系辞有因“数与数”及“数与一”的有定或未定的关系而言者,如“倍与一”是已定的数关系,至于说“若干倍大”,虽则也是一个数关系而它与一的关系则未完。说这是某物的一半大,这是一个已定的数关系;说这是某物的n+1/n倍①则对另一物是未定的数关系,犹如若干倍大与一的数关系未定一样。那些超过与那些被超过的,在数关系上是未定的;因为数总是可计算的,数不能用来说明不可计算的事物,可是那些超过与被超过的关系只是多了些,或少了些;这多些或少些是未定数;因为从那另一事物的相等数起,凡以上或以下所有不等数都可以说是超过与被超过。所有这些关系,用数来说明,又用数来决定。这些在另一路径上想就是“相等”、“相似”以及“相同”。因为所有的数都以一为比照,凡本体是一的即相同;凡素质是一的即相似;在量上是一的即相等。一者数之始,数之准,所有这些关系虽路径不同,而必有数存于其间。

①GKδEπιμHριHFπρHIGHKπEπιμHριαFJαGααHρσGHF直译为“那个未定数在上的与一”和“在下的未定数”之关系;用数学公式表明为那个未定数+1/那个未定数或n+1/n倍。

(二)凡活动的事物相应有一主动或被动的潜能与这些潜能的实现;例如能热与能被热的相关,因为这个“能”使那个热;而这个热与那个被热的相关,以及这个剪切与那个被剪切的相关,是因为它们正在实现着这些事情。但数关系的实现只见于某一特殊意义,这已在别处讲起;①在动变的意义上,数并无实现。能的关系,有些是相应于某一段时间的,例如曾经制造的与已被制造的事物,以及将要制造与将被制造的事物之间是有所相关的。一父亲被称为是这一小孩的父亲,就是曾经主动与受动的关系〈即过去的关系〉。又,有些相关辞的涵义指能的褫夺,即“无能”一类的名辟,例如“不能见”。

①这里指亚氏“论意式”(dEριιδEωF)与“论毕达哥拉斯教义”(dEριGηIGωFdGθαHHιEωFδHξηI)两专篇。卷Q章十二1019b35,卷C章九论及数之实现不如其它事物之有赖于力能,盖与此句语意相通。

所以包涵“数”与“能”的关系辞,都是因为它们的本体包涵着别事物的关系,并不是别事物联系上它们的怎是。可是(三)涉及可计量或可认识或可思想的事物之被称为“相关”,则是因为别事物联系到它的怎是。我们说那些可想到的就指有一个思想想到那事物,但这思想与那个因彼而成其为所思想的原物则不必相关;要是那样,我们就得一事物作两回说了。思想是想到某些事物;相似地,视觉是视见某些事物,这并不指那个“因彼而成其为所视见的”(虽则这样说也是真确的);实际上,这只是与颜色或类此的〈引起视觉的〉关系。若照另一方式来讲,同一事物就得作两回说了,——“视觉是视见那个被视见的”②〈颜色〉。

②“关系”之第(三)节主观思想与客观事物之关系素为经院学派所重视。(三)节未句1021b2“视觉”例或译为“思想是思想那个被思想的”。

事物之因它们的本而被称为“相关”的,有时就如上述这些含义,有时是因为包括它们的科属是一个关系辞,所以它们也成为相关;例如学术是关系辞,因此学术中的一门,医学也成为一个关系名辞。还 有些事物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品质而被称为“相关”,例如相等是相关的,因为“等”是两事物间的关系,相似也如此,因为“似”是两事物的关系。另有些事物因属而“相关”,例如一人与某物相关,只因他碰巧是某物的一倍,而倍是一个关系辞;又或白之成为一关系辞,只因碰巧那一物既是某物的倍而又是白的。

章十六

凡被称为“完全”①的(一)是在这以外,再找不到它的部分,一个零件也找不到;例如每一个事物的“全期”就是说在这时期以外,你再也找不到旁的时间属于此期。(二)是这事物的优越没有可被超过的;例如说我们有一个“完全的”医师,或一个“完全的”笛师,他们湛于各自的本行,是无以复加的了。转到坏的一方面,我们说一个“完全的”流氓或一个完全的窃贼;有时我们竟也说他们“好”,如“好一个窃贼”,“好一个流氓”。优越是完全;每一事物,每一实质,所擅的形式苟已无复任何自然的缺陷,它们就是“完全的”了。(三)是事物之已臻至善者,被称为完全,善终即是完全。如将以终为极的意义转到坏的方面说,一事物已被“完全”搞坏了,“完全”毁灭了,就意味着已毁到一点子也不剩。因此辞藻上就以死为终;死与终均为事物的结束。最后目的也是一个终点。——这样,事物在它们的本上被称为“完全”就是这些含义;有些是因为它们已属全善而无复缺陷,无复遗漏,亦莫能超越;另一些是因为它们优于品级,一切齐备,不待外求;再有些是依于上述两项的“完全”,或持有其义,或分沾其旨,或附丽其事①,或联类相及,也因而被称为“完全”。

①GEMEιHF(完全)出于GEMHI(“终点”或“极”)。1021b20以“优越为完全”为亚氏道德论(以善美为人生目的亦为宇宙目的)之格言。

①亚斯克来比诠释以荷马“伊里埃”中所叙亚基里(Achilles)全美,其手中所持长槍亦全美,为附丽之实例。

章十七

限〈定限〉②的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末点,在这一点以外,再不能找到这事物的任何部分,在这一点以内,能找到这事物的每一部分;(二)是占有空间量度各物的外形;(三)是每一事物之终极(极是事物活动之所指向,不是活动之所出发;但有时也可包括两者,〈以始点为初限,终点为末限〉);(四)是每一事物的本体与其怎是;因为这是认识之定限,既是认识之定限,亦即事物之定限。所以,明显地,“限”有“始”的各义而更有其它含义;“始”是“限”的一端,而每个“限”并不都是“始”。

②πEραI或译为“界”,其要义为“定限”。

章十八

“由彼”〈由何〉③有几种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通式或本体,例如说“人之善也由彼”,这“彼”就是“善”,(二)是由以找到物所在的近层,例如颜色由表面上找到。这样“由彼”的基本含意是事物的通式,次级含义是物质与其切身底层。一般说来“由彼”与“原因”有一样多的含义。我们常不经意地说(三)“他何所为而来”,或说他“由何”目的而来?以及(四)他“由何”而相涉,或“由何”而误涉?或其相涉或误涉的“原因”何在?又(五)“由彼”应用于位置,例如说他“由彼”而立〈他“为了”那个立场站住〉或他“由彼”而行〈他“缘着”那个走〉,所有这些短语都指位置与地点。

③Jαθδ,“由何”或“由彼”(或“由此”)或译“由彼之故”、“由彼故”。JαθαιGH,“由己”或译“由于自”,或译“由自故”。汉文“由”字应用的范围不如Jαθ那么广泛,因此译本有时用“为了”或“缘于”等代替“由”。JαθαιGH作副词用常译为“绝对地”。

因此“由己”也应有相似的几种命意。事物之属于“由己”者如下:(一)每一事物的怎是,例如今日加里亚之为加里亚者“由己”,昔之加里亚亦然;(二)凡“什么”之中,都有“由己”者存在,例如,加里亚之为一动物者必“由己”,因为动物就存在于他自己的定义;加里亚是动物中的一个。(三)凡事物之任何质直接得之于己,或部分受之于己皆称“由己”;例如一个表面的白色是“由于自”发白;一个人活着是“由己”而活着,因为生命所直接寄托的灵魂是人的一个部分。(四)那些事物除了于它自身外,找不到其它缘因的亦称“由己”;一人有多种缘因,——如动物,如两脚动物——但人总是“由己”而为人。(五)一切质之专属于一事物者,或分离于自之外而可当作是专属的质也可称“由己”。①

①此节末句以独立质论“由己”,辞未畅达。原文经过各家诠疏造成各种不同解释,均难通晓。似原文有失漏。

章十九

“安排”②的命意是指那些从部分合成的事物,各因其地位、能力、种类而加以安置;各个部分自有其应处的部位,“第亚色茜”(διαθEσιI)这字的原义就是使事物各得其所。

②διαθEσιI(安排,音译:第亚色茜)由动字διαGιαηπι(安定与部序之意)孳生,或译“志趋”。

章二十

“有”③〈持有过程〉的命意(一)是持有者与其所有物的一种活动,类如一个动作或动变。因为一个制造与一个被制造之间,应有一个“制造过程”;这样在那个有一衣服,与他所有的衣服之间应有一个“希克雪斯”(EξιI)〈持有过程〉。实际上,这一类的“有”显然是不能有的;因为,如果容许这样的“有”,“有”将累进至于无尽。(二)“有”或“固有”〈惯或常态〉的含义就是安排,从安排来解释,有的安排得好,有的安排得不好,有的作内部安排,有的是依外物为参考而安排;例如健康是一个“常态”,也是如此的一个安排。(三)假如只是如此安排的一部分,我们也说是一个“希克雪斯”〈常态〉;因为部分的好处亦必为整体所“固有”。

③EξιI(音译:希克雪斯),名词由动字EJω(“持”、“有”、“得”、诸义)孳生。此字除了“持有”(持有状态或过程)之本义外,在各方面转出若干实义,如“惯”(行为)、“态”(生理与心理),“方式”(生活)等。此类由训诂说事理的文章,因汉文和希文构造相异,难得贴切。

章二十一

秉赋〈感受〉①的含义(一)是一些素质,对于这些素质,一事物能被变改,例如白与黑,甜与苦,重与轻,以及其它类此者。(二)是这些变改的实现——已实现了的上述诸变改。(三)以之专指有害的变改与活动,尤其是惨痛的损伤。(四)不幸的遭遇与惨痛的经验,其钜大者被称为“巴淑斯”(πHθHs)。

①παθHI音译:“巴淑斯”,本义指引起痛苦的情事,即感情所由以激动者。古人以为感情冲动则致乐致哀,均为病态。“巴淑斯”并见于“范畴”第八章,义为“被动”,与“主动”相对。本书中此字或译“秉赋”,或译“演变”,或译“感受”时,均与被动意有关。

章二十二

我们说“阙失”〈褫夺〉②,(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或以后失去);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③(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属〉原应有的质,它却没有;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以鼹鼠而论,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三)倘一事物原应有的质,在那原应有这质的时间内,它却没有;例如盲是一个“阙失”,可是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④相似地,有盲于介体的,有盲于机能的,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①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夺”。

②σGEρMριI出于动字σGEρEω(剥夺、折服、失利、贫乏等义)。亚氏用此字与“希克雪斯”(“有)一字相对(例如1055a34)。此字引用于法律即为“褫夺”。论“阙失”另见于“范畴”第十章“相反”论题内;“释文”第七章亦涉及此题。

③说植物缺眼睛并非“阙失”之正例。

④动物婴儿期无视觉,未为失明。

①人在暗夜不能见;不能以耳为视;不能看见声音;不能见背后或远处;在以上四情况,即介体、机能,对象与环境不相应者,均不应指为失明。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α-)〈或“无”〉的字头②就该有多少种“阙失”;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而那相等它原应是有的;又如说“不可见”,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又如说“无脚”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脚,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脚。一个“阙失”辞可应用于虽有其属而不良好的,例如“无核”;或应用于虽有其属而不顺适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这可以说它全切不动,也可以说它很难切削。“阙失”词也可应用于全无此物的;这样,我们所称为盲人应指那双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独眼的人。所以,这不是每个人非“善”即“恶”,或“义”或“不义”,人也有在中间状态的。

②以下所举“不等”、“不可见”、“无脚”(αFισHF,αHHαGHI,απHδα)希文均有α-字头。

章二十三

“有”〈“持有”〉〈希音〉③的含义甚多;(一)依自己的情或意向来处理一事物;这么,疾病“有”其身,暴君“有”其城,人民“有”他所穿的衣。(二)事物之能接受而持存之者亦称“有”,如青铜“有”雕象的形状,以及身“有”疾病。(三)事物之能容受而持存之者;例如我们说瓶“有”水,城“有”人,船“有”水手;全体之“持有”其部分也如此。(四)阻止别一事物依自己的意向而活动亦称为“持有”,如柱持有屋顶的重压;又如诗人有亚特拉斯“持”〈有〉天①之说,否则天就要塌落,有些自然哲学家也这样说的。②推广“持有”的含义,凡使事物结合而不致因各自的冲动而分散者也称为“持有”那个所结合的事物。

“存在于某事物”具有相似与相符于“持有”的命意。

③EJEιF为动字EJω(持有)之无定式。或译“有”,或译“持”。此论题另见“范畴”第十五章。

①希萧特“原神”517行YGMαIδHKραFHKEιρHFEJEι谓亚特拉斯支持〈持有〉昊天。神话解释:亚特拉斯为古天文学家,常在山顶观天象,后世故神其能,称彼力能持天体(星辰)。

②“自然哲学家”:据亚斯克来比注释谓指阿那克萨哥拉,参看“说天”284a20~26.又本书卷C亦有忧天这说,似指恩培多克勒等。

章二十四

“从所来”的含义(一)是从某些事物来,如从物质来,可有两类,或从于最高科属或从于最低品种;其前一义有如可熔之物均从水来,而另一义则如雕象从青铜来。(二)是从第一动因来;例如打架从何来?从吵嘴来,因为吵嘴是打架的起源。(三)从物与形的综合体来,如部分从全体来,诗句从“伊里埃”来,石块从房屋来(所有这些,其整体总是物与形的综合;因为形是终极,凡物能达其终极者方为完全)。(四)从部分来的通式,例如人从“两脚”动物来,音节从音注来,这与雕象从青铜来的含义有别;因综合实体从可感觉物质来,而通式则是从通式材料来的。有些事物从别些事物来,就是这样。(五)另有一些事物是从其它事物中的一部分来的;例如小孩从父与母来,植物从大地来,它们只是“从”父母与大地中的一部分“来”的。(六)另有些“从所来”是时间上在一事物之后,例如黑夜从白日来,风暴从晴朗来,因为一事物跟在别一事物之后。关于这些,有的象上所引两例指示先后的变化;有些则仅是时间相衔接而已,例如“从”春分开航,意即航程始于春分之后;“从”第雄尼西〈酒神〉节日“来”了柴琪里〈初果〉节日①,因为初果节是在酒神节之后。

①第雄尼西节(BιHFησια)(亦称巴沽节)庆祝酒神,在三月间。柴琪里节(θαρηMια)庆祝初果(收获节),祭日神亚浦罗与月神亚尔特密,在五月末,葡萄新熟时,为雅典嘉节。参看卜德“希腊掌故”卷二第二十章。

章二十五

“部分”的命意是(一)(甲)一量元所可以成为区分的;例如二是三的一部分,在一量元中作为量而取出的,就称为为量元的一个“部分”。(乙)这只在第一义上被称为部分;因此,二称为三的一“部分”,这只能以三作为一个全体看,方能成立,倘三不作为一整体,二就不算三的“部分”。(二)一类事物不在量上作成区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区分,也被称为它的“部分”;因此我们说品种〈宗姓〉是科属〈种族〉的“部分”。(三)一个全体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组成一个全体,这全体就是具有通式的事物;例如对于铜球或铜立方,它们所赖以表达通式的物质,铜和圆弧或正方角,——这些要素都是这些全体的部分。(四)在定义中所赖以阐释这一事物的诸要素也是全体的部分;因此科属也可称为品种的一个部分,虽则在另一含义上,品种正是科属的一部分。

章二十六

“全”〈全体〉的命意(一)是说这个作为一个天然的整体,不缺少应有的任何部分,(二)这个包容了成为一个整体所必需包容的事物;这所包容的各事物可以本各是一而合成为整一,亦可并非各一而合成整一。(甲)以类为“全”,同类诸物原是各成一物的,但总持起来,以全类作一整体说也是真确的,例如人、马、神等本各是一生物,因此用一个普遍名词为之作成统称。但(乙)以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为一全体,延续而有外限,其部分只是潜存而未实现的事物(已实现的事物作为部分而包涵于全体之中也是可以的)。关于这些事物,其天生为“全”的较人造的“全”为高,这是我们在上面释“一”时①已说过了,“全体”实际上就是“统一”之别格。又,诸量元之有始、中、末者,凡在各段落内没有差别的,这些量元被称为“共”。凡在各段落内位置有差异的称为“全”。再方面都具备的则既称“共”亦称“全”②。这些事物在其各个部分的位置移动后,形状虽变而本不变,例如腊或涂料。它们就既为“共”又为“全”;因为它们具备两种特,水及所有的液体与数是以“共”计的,人们不说“全水”或“全数”,(除了将“全”字含义予以推广。)事物作为整一而集在一起时称“共”;作为分离面独立的个体集在一起时称“总”。“共计”就是“这些单位的总数”。

①见1016a4.

②HMHI译为“全体”,δMHGηGHI照字义译应为“全体”,与第六章释一,1016b13“统一”(EFHGηGHI)相符。但在此处文义上须有所分别,故译为“共”。

章二十七

的事物没有任何境况可被说在“剪裁”;这必需是一个“全”〈整体〉而又能区分的事物方可应用这名词。再个被取去一个时,我们不说是“剪裁”(因为剪裁所移去的部分总是不等于剩下部分的),一般的“数”不说“剪裁”;凡说“剪裁”,怎是〈要素〉必须仍留存在剩余的部分;倘一杯被剪裁,仍必不失其为杯;但于数而论就大不同了。又,即便事物由不同部分组成,也不能说这些都可剪裁;于某一含义上讲,数可以作为相同部分组成,也可以作不同部分组成的,(如三可以说是三个一组成,也可以说是一与二组成);一般说来,凡事物其中的位置无关的,如水,都是不能被剪裁的;凡事物可加剪裁的,必须其中要素有位置关系。而且它们必须是延续的;因为一句乐谱由不同音节组成,各音节是有一定位置的,可是这就不容许“剪裁”。此外,对一个整体的事物施以剪裁,并不是任何部分均可截去;截去的部分,不应是那个含决定因素的部分,也不是不管其位置而截去其任何部分;例如一个杯,倘穿透一个洞,这不是“剪裁”;只有杯或其突出的部分被截去,方可称为剪裁;一个人被“剪裁”〈截肢〉①不是说他的肌肉或脾脏割掉,这是说他的手足或指被支解,而那一经解去的部分还 须是不能再生。所以发秃不算“剪裁”。

①JHMHβHI(剪裁)出于动字JHMHKω(剪裁,割截)。作为技术名词,可为“裁衣”,及外科手术之“截肢”等。

章二十八

“科属”〈种族〉一辞应用于(一)事物的生殖,同型而延续的,例如说“族类长存”就是“生命延续”而不绝的意思。(二)这名词应用于生物的始祖;因此在“种族”上,有的称希腊人,为的他们是希伦的子孙,有的称伊雄人,就为了伊雄是他们的始祖,这字用于生殖者总以父系为主,虽则有时也用于供应生殖物质的母系,①人们也有由母系取得其族姓者。例如我们说是“妣拉”②的后裔。(三)科属的含义之一是以平面为一切平面形的类型,立体是一切立体形的类型;每个平面与立体图虽为形不一,而为类于平面与立体者则一;这就是异形间所可求得的类同。又,(四)凡在定义中“什么”所包括的基本组成要素即是“属”,属内的差异就成为品种之质别。

①亚里士多德于生殖观念上以男为式因(或动因)女为物因(供应子体以营养物质)。

②妣拉(dKρρα)在希腊传说中为洪水后再传人类的王母。希腊种姓始于杜加里雄与妣拉夫妇。二人生希伦。希伦王子铁撒利南部弗茜乌部落,其后裔遂称“希腊人”(希伦子孙)。希伦生埃乌卢,其裔为“埃乌族”。又生杜罗,其裔为“杜哩族”。又有孙伊雄,其裔为“伊雄族”。(格洛忒[Grotē]“希腊史”卷一100页,卷二315页)

这样,“属”就就用于(一)同类的生殖延续,(二)同类事物动变中的作始者,(三)凡差灵异质别所从产生的底层称为物质,因此我们也将“属”作为物质。

那些事物称为“于属有别”者,(一)其切身底层不同,一事物的底层不能析为别一事物的底层,亦不能将两事物的底层析成同一事物,例如通式与物质“于属有别”;以及(二)事物隶于实是之不同范畴者;事物之所以成其为事物者,或由怎是,或由素质,或由上所曾分别述及的①其它范畴;这些也不能互为析换,不能析为同一事物(所以范畴有别即是“于属有别”〉。

①见上1017b24—27.

章二十九

“假”②的命意是(一)作为一事物,这是假的,(甲)因为这些不能拼合在一起,或则并没有拼合在一起,例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其边来计量”或”你是坐着”;因为前一句在任何时候都是假的,而后一句则有时是假的;如上两义,它们都是“无此事物”。(乙)有些事物虽然存在,而其所示现的事物实不存在,或似有而实无,例如一个梦或一张草图;这些虽也是一些事物,但凭它们所示现的景象,我们无处可求得其着落。于是我们就说这些是“假”的,——或则它们实不存在,或则它们所示现者实不存在。

②此论题并见“诡辩纠谬”章三。

(二)一个“假”记录〈一句“假”话〉是那并不存在的事物之记录,事物既假,关于它的记录亦必为假记录。凡你所记录,并非你所实指的,这也是假记录;例如,一个“三角”,你却做成“圆”的记录,这是“假”的。在某一意义上讲,一事物只有一个记录,就是它的本体之记录;但在另一意义上讲,一事物可有许多记录,因事物与事物本身而加之以其属仍为同一事物,例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是同一个人(一个假记录则除了别有解释之外,并不是任何事物的记录),所以安蒂瑞尼认为一个主题只有一个云谓,除了对本身记录以外,事物不能有其它的说明——这样,他是太简单了;照他的说法,世间将不可能有矛盾,而且也不可能有错误了。①但我们可凭事物本身来叙述每一事物,也可以用另些事物来说明它。这么,有时可能全搅成假话,可是有时也能作出真确的说明;例如八可以凭二的定义作为倍数来说明。这些事物的被称为“假”就是这样。

①“不可能有矛盾”参阅“命题”104b21;伊苏克拉底“希伦那”(Isocrates,Helena)10,1;以及柏拉图“欧色第漠”285E-286B.“不可能有错误”参看伊苏克拉底著作上述一节,及“欧色第漠”283E—284C,286C—D.

至于(三)一个“假”人〈说谎者〉是指这样的人,他喜欢并且做“假”记录,他就是惯于作假而作假,并无旁的理由,他善于用这样的记录使人产生假印象,确如一些假事物造成假印象一样。所以“希比亚”篇中证明同一人“既假又真”是引人入于错误的。篇中假定谁能谎骗他人(亦即是谁有知识,聪明而能作谎骗的人)谁就是假人;②引伸起来,谁是自愿作恶的谁当较好,③因为人之自愿跛行者较之非自愿跛行者为佳。这是归纳法的一个错识结论。这里柏拉图用跛行一字作效拟跛行的意思,〈自愿效拟的当然较非自愿的学得好些〉,可是这些,若例之于道德行为,则自愿学坏的人不应是较好,而应是更坏的人。

②见柏拉图对话“希比亚短篇”365—9.

③见“希比亚短篇”371—6.

章三十

“属”〈偶然〉①的命意是(一)凡附隶于某些事物,可以确定判明为附隶,但其所以为之附隶者既非必需,②亦非经常,例如有人为植树而挖土,寻得了窖金。“寻得窖金”对于“这位挖土的人”是一个“属”〈偶然〉;因为寻得窖金不是必需植树,植树也不是必然寻得窖金;而且植树的人也不是常常寻得窖金的。一个文明人也许是白的;但这不是必需的,也不是经常的,因此我们就称它为一个属。凡属都是附隶于主题的,但它们有些只是在某一时与某一地附隶于某一主题,以成其为一属,并不是必此主题,也不是必此时或必此地而后为之属。所以,对于一个属只有偶然原因,没有确定原因。倘有人被风暴所飘荡或为海盗所劫持而航行入琴海,这非由预定的航行就是一个“偶然”;这偶然是遭遇了,——但这不是由于主人的本意而是出于别的缘由——风暴是他来到此地的原因,此地是琴海,那并不是他原想去航行的。

①名词σKμβEβηJHI(属)出于动词“行”的过去分词,添字头后成为“同行者”,引伸为“从属”及“偶然”等义。拉丁译accidens,英译作attribute,译作犹accident.在汉文中双关着“偶然”与“从属”两义的字是难找的。此字在本章包括一般属;但全书中有时以此指偶然属,另以KπαρJHJGα(所系属物)指较永久的属,本书译“质”。

②参阅本卷第五章,释“必需”(即必然)(αFHJαιKF),其义与“偶然”相反。

“属”有(二)另一个命意,凡出于事物自身而并非事物之怎是者,这类也称为“属”,所有三内角的总和等于两值角是附隶于三角形的一个属。这类属可以是永久的,别类属均非永久。这我们在别处解释①。②

①见亚氏“名学”“解析后篇”第十卷75a18—22,39—41,76b11—1.又“命题”卷四,章一,亦论及“属”。②旧有“五不译”例中,四例均因汉文中没有与外文同样涵义或双关涵义而应用音译。本书于名物度数之异于中国者(例如货币)多用音译。学术名词,虽汉希字义不能完全相符,仍用汉文意译,在脚注中附有若干音译。少数音译名词见于本文中者多附有意译(例如1047a30“隐得来希”)。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