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熙《释名·序》原文翻译注释与鉴赏

释名·序 刘熙

熙以为,自古造化制器立象,有物以来,迄于近代,或典礼所制,或出自民庶,名号雅俗,各方名殊。圣人于时,就而弗改,以成其器,著于既往。哲夫巧士,以为之名,故兴于其用,而不易其旧,所以崇易简、省事功也。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故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论叙指归,谓之《释名》,凡二十七篇。至于事类,未能究备。凡所不载,亦欲智者以类求之。博物君子,其于答难解惑,王父幼孙,朝夕侍问以塞;可谓之士,聊可省诸。

〔注释〕

造化制器立象:创造化育、制造器物、建立法度,意思指各种各样名物的创造。典礼:古代掌管礼仪制度的官。民庶:民众,百姓。名号雅俗,各方名殊:事物的名号有的雅致,有的通俗,各地多不一样。就:从,跟从。著:定。兴:流行。易:改变。旧:原来的名称。崇易简、省事功:崇尚简便、节省工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表示事物的名称,各自有一定的意义类别。日称:每天都在称呼使用。都鄙:都城和边邑。指归:意义所在。指同“旨”。究备:完全齐备。欲:希望。以类求之:根据意义的类别来探索它们得名的来历。博物君子:广见博闻的人士。王父幼孙:这里泛指年长和年幼的人。根据王先谦《释名疏证补》注释,这两处都有脱文。

(史佩信)

〔鉴赏〕

据文献记载,东汉末年,出了两本《释名》,一本作者是刘珍(见《后汉书·文苑列传》),另一本是刘熙所写(见《三国志·吴书·韦曜传》)。前一本并未流传下来,而刘熙所写的《释名》则成为我国训诂学史上的一本名著。

刘熙(一作熹),字成国,东汉末年青州北海(今山东潍坊西南)人,曾师从著名经学大师郑玄,献帝建安中避乱至交州,《后汉书》无传,一生事迹不详。

《释名》共八卷。卷首有序,署名“汉北海刘熙成国撰”。序云:自古以来器物事类“名号雅俗,各方名殊……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所以之意,姑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论叙指归,谓之《释名》,凡二十七篇”。说明刘熙撰写此书的目的是让大家知晓日常事物得名的原因或含义,其二十七篇依次是:释天,释地,释山,释水,释丘,释道,释州国,释形体,释姿容,释长幼,释亲属,释言语,释饮食,释采帛,释首饰,释衣服,释宫室,释床帐,释书契,释典艺,释用器,释乐器,释兵,释车,释船,释疾病,释丧制。所释名物典礼共计1500多条,虽未能究备,但已可窥见当时名物典礼之大概。

到了明代,郎奎金把《释名》与《尔雅》、《小尔雅》、《广雅》《埤雅》合刻,称《五雅全书》,因其他四书都以“雅”为名,故改《释名》为《逸雅》。所以《释名》又别称《逸雅》。

《释名》一书主要采用声训的方法解释命名之由。声训,就是用声音相同或相近的词语来解释词语的意义。如《释名·释姿容》:“戴,载也,载之于头也。”这就从音义的结合上说明了一个名称的来由。

对《释名》一书的价值,学术界历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种是基本否定,一种则基本肯定,赞赏它是我国第一部探索词的理据的鸿篇巨制。随着《释名》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它持基本肯定态度的学者现在越来越多了。

《释名》一书,涉及语言学上一个基本问题,即名与实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探讨的历史十分悠久。很早以前,中外一些著名思想家就在这个问题上分成两派:一派认为名称与事物之间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一派被称作本质论者;另一派则认为名称与事物的关系的约定,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一派被称作约定论者。我国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就是一位著名的约定论者,他在《荀子·正名》中说的一段话一直被后人称引:“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而汉代大儒董仲舒则是本质论者,他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认为:“名生于真,非其真弗以为名。”“名则圣人所发天意,不可不深观也。”应该指出,约定论的说法比本质论更符合事实,至少在现代学术界中,是约定论占据上风。不过在约定论者中间,也有一些学者走得太远了,他们不仅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而且根本否认两者有任何自然的联系,认为两者的关系是不可论证的。这样的话,探讨事物命名的理据性就完全没有必要和可能了。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这本旨在揭示“日常事物得名的原因或含义”的《释名》就应该被抛弃在一边了。但是这种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的关系不可论证的观点实在不经一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乌云的“乌”表示“黑”的意思,是得名于乌鸦,因为乌鸦是黑的;而为什么称乌鸦为“乌”呢?那是因为“乌”是乌鸦的叫声。(注意:“乌”的读音古今有别。)《说文·乌部》:“孔子曰:‘乌,亏呼也。’”段注:“亏呼者,谓此乌善舒气自叫,故谓之乌。”这样,事物的名称和该事物之间的自然联系,不是论证出来了吗?《释名》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释首饰》指出,日常梳头用的工具有两种:齿密的一种叫“篦”,齿疏的一种叫“梳”。很显然,这些事物的名称来自事物的性质特征(即齿的排列疏密度)。

《释名·序》认为事物的名称,“或典礼所制,或出自民庶。名号雅俗,各方名殊”,“圣人”或“哲夫巧士”采用这些名称,并非因为它们与事物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而是仅仅出于“崇易简,省事功”的考虑,所以“就而弗改”,“不易其旧”。也就是说,刘熙并不认为名称是所谓“圣人所发天意”,相反,他认为名称对事物来说,只是一个外在的符号,所以即使“出自民庶”的并不怎么雅的名称,也是可以接受的。从这些论述来看,在名实关系问题上,刘熙是属于约定论者的。在《释名》一书中,刘熙还多次谈到同物异名的问题,比如《释兵》中解释“矢(箭)”:“矢,指也,言其有所指向迅疾也。又谓之箭,箭,进也。……又谓之镝,镝,敌也,言可以御敌也。齐人谓之镞,镞,族也,言其所中皆族灭也。关西曰釭,釭,铰也,言有交刀也。”就是说,刘熙认为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同一个事物取上不同的名称,这一观点也有别于那种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有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的本质论。

刘熙不承认名称和事物之间有什么必然的本质的联系,但是他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的自然的联系还是存在的:“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不过在日常使用中,这些名称只是起到一个符号的作用,使用者是不用去考虑名称和事物之间的自然联系的。这样,久而久之,这种联系也就日益淡漠了,以至于“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了。有鉴于此,刘熙撰写了这部《释名》,揭示这些日常事物的得名之由。从这一点来看,在约定论者中,刘熙又是属于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论证的那一派的。

现在否定《释名》的学者,主要是集中在攻击《释名》的解释大多数属于附会穿凿,“随心所欲地随便抓一个同音字(或音近字)来解释”,因此对《释名》基本予以否定。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

刘熙撰写《释名》,是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参考了不少材料。他对词语的解释,并不全都出自一己之见,而是多有所本,有的本自古籍(如《易经》等),有的本自前人的注解(如毛亨、郑玄等),有的直接本自《尔雅》、《说文》。当然,这些出自前贤的解释是否科学也可以讨论,但是就此一点,我们就能够看出刘熙的写作态度是严肃的,审慎的。

《释名》对某一词语的解释是否穿凿附会,我们最好不要轻易下结论,需要经过认真细致的考察再作判断。我们知道,在事物命名之初,名称和事物之间的自然联系是比较明朗的,容易为人们所领会。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这种联系有的可能已经很微弱了,有的甚至已经湮灭了(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同意在一定的范围内名称和事物的关系是不可论证的观点)。这样,就需要语言学家去发掘、梳理和总结这种联系,建立和开创汉语语源学,把这种在一般人头脑中已经很淡漠的名称和事物之间的联系揭示和展现出来。由于这种联系有的可能实在太微弱了,或者需要拐几个弯,就很可能有人以为是穿凿附会。举个例子,如果现在有人说,大炮的“炮”得名是源自抛掷物体的“抛”,恐怕不少人不会相信,认为这是“随心所欲随便抓一个同音字(或音近字)来解释”。然而经过考察,我们发现,火字旁的“炮”原先写作石字旁的“砲”,而石字旁的“砲”以前可以指称攻城用的抛石机,“砲”“抛”同源。这样,经过石字旁的“砲”,“炮”与“抛”就建立了自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不经过仔细的考察,是很难发觉的。再比如,《释名·释宫室》说:“棳儒,梁上短柱也。棳儒犹侏儒短,故以名之也。”这一看似穿凿附会的解释,清人王念孙却对之十分赞赏,并进一步概括说:“盖凡形之短者,其命名即相似,故屡变其物而不易其名也。”自然,刘熙《释名》中有1500多条词语,涉及“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几乎涵盖了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穿凿附会自然在所难免。不过具体到某一条词语,除非我们经过细致认真的考察有了新的结论,有把握去推翻刘熙的解释,否则最好不要轻言穿凿附会。

刘熙在《释名》中对各种名物得名之由的解释究竟有多少是属于穿凿附会的?这需要我们经过认真细致的考察之后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不过,这一点并不影响我们现在就对《释名》一书的价值作出基本肯定的结论。对《释名》的评价,不应只看它说对了多少,更为重要的是看它在语言学史上的总结性和开创性的作用。《释名》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使用声训方法来探求事物得名之由的著作,它不仅冲破了以前只是零星使用声训方法的局限,而且把这一方法扩展到日常名物事类上,使得这一方法成为探求语源的工具,从而将其真正纳入语言学的范畴,开创和建立了汉语语源学,为现代语源学的理论和方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释名》一书的贡献还远不止这一点。清人毕沅说:“其书参校方俗,考合古今,晰名物之殊,辨典礼之异,洵为《尔雅》、《说文》以后不可少之书。”这一评价是很中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