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二十一

那位法律专家反对“安乐死”的另一个理由是:“人没有死的权利。”但是为什么呢?他未提供有力的说明。他除了说得有些蛮横,还说得有些含糊:“死是自然而然的事。”但自然而然的事就一定正当吗?真若这样,要你法律专家干吗?不过,这一回的问题好像真的不太简单。

人没有死的权利——第一,这话可以翻译成:个人没有死的权利,比如文革中,一个终于受不住摧残与屈辱的人,要是自杀了,必落一个“自绝于人民自绝于党”的罪名;凭此罪名,你生前的一切就都被否定,你的亲朋好友就都可能受到株连。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你必须老老实实忍受屈辱,无权反抗,连以死抗争的权利都没有。当然,你已经自杀了说明你可以自杀,任何罪名对你都已毫无作用,但其实,那罪名是说给生者听的,是对一切生者的威吓,那是要取消所有人抗议邪恶势力的最后权利。还说“人没有死的权利”吗?一个人若连以死抗争的权利都被剥夺,可想而知,他还会有怎样的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