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之辨:孟子与柏拉图

作者: 喻 中

治国之道,是古今中外的政治哲学家普遍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许多思想论争都因这个问题而引起;无数的经典著述都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但是,如果要追根溯源,无论如何都躲不开两个重要人物:东方的孟子与西方的柏拉图。因为,他们两人分别阐述的治道观,构成了中西政治文明走向分野的逻辑起点。

孟子治

国之道的核心,是在严格区分王道与霸道的基础上,力倡王道,反对霸道。孟子所谓的王道,就是圣王实行的治国之道,其基本途径是道德教化,以德服人,以道德与仁义为基础,实现国家的治理。所谓霸道,就是霸主实行的治国之道,其基本途径是暴力强制,以力服人,以暴力与强制为手段,实现国家的治理。在《孟子·公孙丑上》中,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终其一生,言辞雄辩的孟子游说于各国,基本上都是在宣扬这样一个主张:实行以仁德为基础的王道,抛弃以武力为基础的霸道。按照孟子的看法,要做出这种选择也不难,只要诸侯们自觉地从依靠武力的霸主转向依靠仁德的圣人就行了。孟子的理论尽管在当时四处碰壁,但数千年以降,王道与霸道之分,一直为中国的政治哲学家和历代统治者所坚持、所接受。以至于当年的日本人发动侵华战争,也要打着建立“王道乐土”的旗号。

柏拉图治国之道的核心,则是在严格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基础上,主张人治最优,法治次优。只是,柏拉图主张的人治,并非“无法无天”,而是指“贤人之治”或“哲学家治国”。他说:“除非哲学家当上王,或者是那些现今号称君主的人像真正的哲学家一样研究哲学,集权力和智慧于一身,让现在的那些只搞政治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不搞政治的庸才统统靠边站,否则国家是永无宁日的,人类是永无宁日的。不那样,我们拟订的这套制度就永远不会实现,永远见不到天日,只能停留在口头。”(《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8页)在柏拉图看来,治理国家,起决定作用的是治国者具有真正的统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当统治者具备这些素质时,“他们的统治是遵循法律的还是无法可依的,是允许意志自由的还是反对意志自由的;他们是贫穷的还是富足的,都无关紧要:因为如果想到这些,统治无论何时何地都是错误的。”(〔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3页)但是,由于美德和智慧俱全的哲学王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因此,在柏拉图晚年的著述中,法律的地位开始上升,他说:“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物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

在中西文化比较领域,孔子的地位仿佛苏格拉底,而孟子则大抵相当于柏拉图。因此孟子与柏拉图,是值得比较的。从思想倾向来看,孟子与柏拉图都提出了理想主义色彩比较浓厚的治国之道,这是他们相同的一面。但是,他们不同的一面也许更值得我们注意:在孟子的思想中,王道与霸道形同水火,治国者只能在二者之间选择,但二者之间的善恶对比又是极为明显的。王道依赖的是道德与仁义,由“内圣”而“外王”,它不但令人心悦诚服,而且具有极大的正当性。霸道依赖的却是强力或暴力,只能建立在对方“力不赡”的基础上,而且还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在柏拉图那里,人治与法治尽管也有高下之分,却并非相互对立、冰炭不容。恰恰相反,两者是可以相互配合的。其中,人治倚仗的是理性与智慧,法治倚仗的是法律和秩序。如果说人治是最优的治道,那么法治则是次优的治道。美好的人治虽然难以实现,但人治中蕴藏的理性和智慧,却可以为法律和秩序提供指导。换言之,法律应当是理性的,制定法律、运作法律的人应当是具有智慧的。

孟子的王道霸道之分,对中国治道的影响是巨大的:历代统治者为了标榜王道,竞相强调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意义。道德构成了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主要评价标准。唯仁者宜在高位,道德水准的高低既然可以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那么反过来说,政治地位越高的人,他的道德水准也越高。“内圣”者以德配天,即可“外王”,因此皇帝也就成了道德至善的楷模。但在柏拉图那里,人治与法治之分仅仅意味着“最优”与“次优”之别。而且,在人治强调的理性与法治强调的法律之间,恰好可以形成一种“道”与“器”的关系:理性是法律之精神与灵魂,法律是理性的载体与躯壳。理性评价、牵引、校正着法律,使法律始终充满了理性和智慧的光芒。通过这样的法律治理国家,是西方历代治国者的普遍选择。

由孟子和柏拉图分别开启的治道话语,塑造了两种不同的思想观念、政治原则、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思想对话、政治革新、法律移植进程中,不能不对此有所省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