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裁决的异议》原文及赏析

[美国]约翰·马歇尔·哈伦

人不分肤色一律平等,既没有也不允许在我们的公民中划分等级。

【演讲词】

……关于所有公民都享有的公民权,我认为美国宪法不允许任何一级政府了解受法律保护享有这些权利的公民的种族背景。每一个真正的人都有民族自豪感,而且在适当的场合,在不侵害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公民权利的情况下,他有权表露这种自豪感,采取他以此为准则认为是适当的行动。但是,当涉及公民的权利时,我认为任何立法机构或法庭都不应该考虑公民的种族背景。事实上,我们在此所涉及的路易斯安那州的立法机构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联邦与州法律有关公民平等权利的规定,而且还侵犯了美国境内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的个人自由……

白种人认为自己是美国占优势的种族,而实际上白种人也确实在声誉、成就、教育、财富、权势各方面都占了优势。如果白人能够保持其伟大的传统,坚持宪法所制定的自由平等的原则,我并不怀疑白人将会一直保持优势。但是,根据宪法,从法律上来看,我们国家里不存在什么上等、优越、占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我们国家里没有种族等级制度。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不分肤色一律平等,既没有也不允许在我们的公民中划分等级。就公民权而言,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卑贱的与最有权势的是同等的公民。当涉及受本国最高法律保障的公民权时,不论人们的社会背景或肤色如何,我们的法律都把他们作为公民看待。因此,我感到十分遗憾,我们的最高法庭——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解释权的机构——作出了这种裁决,认为一个州可以以种族为唯一的依据,限制公民享受公民权。

专横地以种族为依据,在交通干线上将公民隔离开来,这种做法是对公民的强迫,完全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在法律面前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假如白人和黑人在为大家共同利益而兴建的铁路干线上混在一起会导致某些弊端的话,这种弊端也比州立法机构以种族为依据,限制公民行使公民权所造成的弊端要少得多。我们自吹我国人民比其他各国人民享有更充分的自由,可是,我们的自吹很难与我们目前的法律状况相吻合,尤其是当法律给公民中的一大阶层人——在法律面前与我们平等的公民——打上奴隶、下等人的印记时,更显得自相矛盾。火车厢里设备“平等”这一层薄薄的伪装不可能给人们造成平等的印象,也不能弥补今天错误的裁决。

【鉴赏】

美国南北战争后,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证美国所有公民都享有公民权的法律。根据这些法案,南方各州只有依据国家宪法制定州宪法,并经国会批准后,才有权派代表参加国会和取消军管。为此,南方各州从1867年3月开始在给予黑人选举权的基础上,先后组成“黑白混合政权”,重新加入了联邦。

但是,南北战争后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并不甘于自己的失败,他们重新建立起一种所谓合法实质上充满种族歧视色彩的等级制度,如禁止种际通婚,在学校、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中实行严厉的种族隔离等等。“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1896年5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作出裁决,维护路易斯安那州关于在铁路上对旅客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认为诸如在分开的火车车厢、厕所、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中为黑人保留和指定地方,并未剥夺黑人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拥有的公民权利。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使火车上“隔离但是平等”的做法得以合法化。这一裁决实质上是对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原则的严重背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当时出庭的8位法官一致认为:只要火车上为白人和黑人提供的设备是平等的,种族隔离就没有什么不对。他们还坚持认为:“如果黑人要认为强制性的种族隔离给黑人打上了‘下等人’的烙印,这仅仅是黑人自己要这么认为,而不是由于法律中的任何条款造成的。”约翰·马歇尔·哈伦是9位联邦大法官中唯一提出异议的大法官。《对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裁决的异议》即是他在辩论中的演讲词。

哈伦的演讲论点鲜明,论据充分。他首先指出:根据美国宪法与法律精神,并不存在着上等、优越和占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因此美国不应存在种族等级制度,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人不分肤色,一律平等。”他接着指出: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构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联邦与州法律“有关公民平等权利的规定,而且还侵犯了美国境内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的个人自由”。因为专横地以种族为依据,在交通干线上把公民隔离开来,这种做法是对公民的强迫,有悖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哈伦在演讲中还列举事实说明观点:尽管美国白人在声誉、成就、教育、财富和权势等各方面都要比其他种族占优势,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上可以把人分为上等、优越、占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而推翻国家宪法中关于“人不分肤色,一律平等”的原则。最后,哈伦指出:假如白人和黑人在为大家共同利益而兴建的铁路干线上混在一起会导致某些弊端的话,这种弊端也比州立法机构以种族为依据,限制公民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弊端要少得多。因为实行种族隔离的做法的实质是给“在法律面前与我们平等的公民——打上奴隶、下等人的印记”,从而根本上违背了美国的宪法精神与原则。

本篇演讲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它尽管在当时未能阻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实施“种族隔离”制度的裁决,但它却成了美国黑人反对种族隔离制度,争取自身权利的精神武器。1957年,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所正是引用哈伦当年的演讲,成功地推翻了1896年关于提供给各种族的交通工具的设施和质量相同,则允许实行种族隔离的裁决,迫使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布朗对托皮卡教育委员会”的诉讼案裁决时承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使用教育设施的作法,“本身即为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