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土地租佃

经济学原理--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一节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上,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地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们时代的某些落后国家里,一切产权取决于公约,而不取决于明文法律。如这种公约可冠以确定的名称并用现代商业用语表示,则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于个人,而是归于合伙企业,其中一个或一群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而另一个或另一群合伙人(也许是一个家庭)是任事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有时是国君,有时是享有为国君征收田赋的权利的私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觉地变成多少有些确定、绝对的地主权利。如果他仍有向国君纳贡的义务,如一般的情况那样,则合伙就包括三个合伙人,其中二个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之一,普通叫做业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如他受法律或习惯(它具有和法律同样的强制力)的约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种者所缴的报酬或其他手段使他丧失土地。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权并不只归于他一个人,而归于整个合伙企业,他只不过是企业中的一个隐名的合伙人而已。

而任事合伙人所交纳的报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伙企业的组织条例规定他缴的固定数额或总收益的一部分。倘规定这种报酬的法律或习惯一成不变,则地租理论很少有直接应用的余地。

第二节 但如英国近代史所证明的,习惯比表面上显得更富有伸缩性。把李嘉图的分析运用于现代英国土地问题和早期租佃制度的时候,必须谨慎从事。其中合伙条件模棱两可,具有伸缩性,且在许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觉地加以修改。

但事实上习惯所规定的各种课赋,往往带有不十分确定的性质;而留传下来的记载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确,或充其量用一种不很科学的词句加以表述。

甚至在现代英国,我们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户所订的契约上察觉到这种模棱两可的影响。因为这种契约往往借助于习惯来解释,而这种习惯为了适应历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变化之中。我们改变我们的习惯,比我们的前辈快得多,而且对于这种改变较为自觉,并较愿把我们的习惯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它们一致。

现在,虽然立法极详,而所订的契约也十分认真,但地主在维持和扩大农场建筑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资本的数量仍有很大的伸缩性。在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户所发生的直接货币关系一样,地主显得慷慨得浑厚;而对本章一般论证所特别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户所分担的农场经营费用的调整,如货币地租的变动一样,往往可以使佃户所缴纳的真正纯地租也发生变动。例如,有些团体和许多大地主往往使他们的佃户年年照旧经营,从未企图使货币地租随着土地的真正承租价值的改变而改变。有许多不是租借的农场,它们的地租,在1874年农产品价格膨胀及其后的衰退期间,名义上仍保持不变。但是,在早期,农场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资修建排水道或新的农场建筑物,甚或进行修理,在计划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对地主有所迁就。而现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户,为了保佃,契约上没有规定的许多事情,他也是愿意做的。因此,货币地租没变,而实际地租却有所改变。

这一事实是下述一般命题的重要例证,即经济学上的地租理论,即有时叫做李嘉图的理论,如不在形式和内容上加以许多的修正和限制,就不适用于英国的土地租佃制;把这些修正和限制进一步扩大,将使它适用于中世纪和东方各国任何私有制下的一切租佃制,其中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第三节 续前。

但是,这种程度上的区别,悬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时代和落后国家里,习惯势力很大,往往无容争辩;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没有科学的历史条件下,寿命短暂的人,无法确定习惯是否在暗暗地改变着,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虫无法察觉它所栖息的草木的生长一样。但主要的原因是,合伙的条件定得不确切,往往难以计量。

因为合伙企业中地位高的合伙人(或简称地主)所得的份额,一般包括有征收某种劳役、课赋、过路税和礼品的权利(不论有没有分享一定部分产品的权利);而在这几项下他所得的数量,此时与彼时不同,此地与彼地不同,且此地主与彼地主亦各异。如农户完成各种负担之后,除维持自己和家属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习惯上所规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余,则地主势必利用他的权势来增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负担。如果主要的负担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则他就会增加该数量。但是,因为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宁愿增加各种小课赋的种类和数量,或坚持土地必须精耕细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须种植费很多劳动的,从而具有极大价值的作物。这样,变化的进行,像钟表的时针一样,大体上是稳当的,平静的,几乎是不知不觉的;但在长时期内这种演变却是十分彻底的。

即使就这些负担来说,习惯所给予佃户的保护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他总是十分清楚,什么时候应该满足什么需要。他周围的一切道德观念,不论是高尚的、或卑贱的,都反对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认为惯常的负担、课赋、税和罚款;因此,习惯使改变的锋芒顿挫。

但是,的确,这些不确定的可变因素,一般只占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见的场合,其中货币地租在很长的时期内,固定不变,佃户曾占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润,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土地纯价值上涨时他得到地主的宽容,另一方面也由于习惯和舆论力量的支持。这种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和支持雨点于窗架下端的那种力量相似,在窗户剧烈振动以前,它们安闲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动,则同时下落。同样,地主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隐而不显,而在巨大的经济变革时期,却有时突然发生作用。

第四节 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益。

就英国与印度来说,佃户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应以货币计算,抑以实物计算这一问题,是饶有趣味的。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置之不论,而讨论“英国的”租制和美国所谓“分成制”与欧洲所谓“分益农制“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欧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国家里,土地被分成好多块租田,佃户用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未耕种他的佃地,有时(虽然很少)也雇用少数雇工协助。而地主即供给房屋、耕牛、有时甚至供给农具。在美国,则各种租佃制都很少见,但这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块佃地,租给白人中的较贫阶层,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据这种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分产品。

这种制度使本身没有资本的人能使用资本,且使用资本的代价比在任何其他条件下要低些,同时比他当一个雇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责任心;因此,这种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红制和计件工资制这三种现行制度的许多优点。但是,分益农虽较雇工有更多的自由,然与英国农民相比,则自由反少。

他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监督他的工作上必须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必须收取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种费用虽然用别的名称,其实是管理上的报酬。因为当佃户必须把他每次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之半数交给他的地主时,如投资的总收益少于作为他的报酬之数的两倍,则于他不利,他决不从事这种投资。如果任他自由耕种,则他耕作的集约化程度远比英国制度下的为低。他所投的资本和劳动,以能给他两倍多的报酬为限,因此,他的地主在该报酬中所得的份额,比在报酬固定制下要少些。

这是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佃户实际上有固定的佃权;从而,只有通过经常的干预,地主才能使佃户在他的农场上保持一定的劳动数量,并制止他用耕牛从事于田间作业以外的工作,这种工作的报酬归佃户所有,地主无权过问。

但是,即使在那些变化最少的地区,习惯上规定地主所供给的农具的数量和质量,总是无形中改变着,以适应变化着的供求关系。如果佃户没有固定的佃权,则地主可以任意安排佃户所供给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和他本身所供给的资本数量,以适应各种特殊场合的需要。

很显然,分益农制的优点很多,如果佃地面积很小,佃户很穷,而地主对于许多琐事也不厌其烦的话。但是,它不适宜于那些大得足以发挥有才能的负责的佃户所具有的企业心的佃地。这通常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我们将在下节中加以讨论。

第五节 续前。

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可以为所欲为,既不受地主的干扰,也不怕自己勤务的果实为他人所得。土地所有权给予他以自尊心,和坚定的性格,并使他勤俭持家。他几乎没有闲过,而且很少把自己的工作视作苦役;

这一切都是为了他所心爱的土地。

杨格说过,“财产如魔术,能变沙成金”。在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特别能力的许多场合下,这无疑是真的。但是,如果这些人不把自己的视野局限于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狭隘范围,则他们也许有同样或更大的成就。因为这件事的确还有它的另一面;人们常说,“土地是劳动者的最好的储蓄银行”有时它处于最好中的次要地位,而首要地位是他和他的子女的能力。小土地所有者对他们的土地是如此专心,以致往往不务他事。甚至他们中间许多最富的人,也精打细算,省吃省用。他们常以房屋和家具的排场而自夸;但他们为了经济而居住于厨房之内,实际上他们的食住条件远不及英国农民中较富裕的阶层。他们中间最穷的人,工作的时间很长,所费的辛苦很大,但是,他们所完成的工作却不多,因为他们吃得比英国最穷的工人还要差些。他们不知道,财富的效用,只是谋求真正幸福的手段;而他们为了手段却牺牲了目的。

决不应该忘记,英国劳动者代表了英国制度的失败,而不是它的成功。他们是那些人的后代,这些人在几代以来都没有利用那些机会,这些机会曾使他们那些精明强干而富于冒险性的邻人在国内飞黄腾达,而更重要的是,在国外获得大量土地。英国民族成为新世界的主人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那种进取心,这种进取心曾使一个富得足以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人,一般都不满足于农民生活的单调和收入的微薄。而助长这种进取心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不受某种诱惑之害,这种诱惑就是等待小遗产,和为了财产而不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这种诱惑往往使那些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方的青年在能力发展上受到限制。

部分的原因是由于缺乏这种诱惑,所以美国“农民”虽然是劳动者阶级,用他们自己的双手耕种自己的土地,但和“小土地所有者”却不相同。他们在发展本身和自己子女的能力上所用的收入很多,且极其明智。而这种能力就构成他们资本的主要部分,因为他们的土地只具有很小的价值。他们的思想往往很锐敏,虽然他们中间很多人都缺乏农业技术知识,但是,他们的锐敏和机变使他们有可能善于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几万无一失。

一般说来,问题在于农业上所得的产量和所消耗的劳动相比时较多,虽和他们所拥有的大量土地相比却较少。不过,在美国的某些部分,土地正在开始获得稀有价值,而靠近有利市场的地方,使耕作的集约化也逐渐有利可图,耕作和租佃方法正在按照英国的方式改变着。近几年以来,美国人有把西部的农场交给欧籍新移民经营的趋势,像他们把东部的农场和很久以前把纺织工业交给他们一样。

第六节 英国制度有可能使地主提供那部分他运用自如和对之负责的资本。它给予各种选择以很大的自由,虽然比在其他工业部门中的自由少些。

让我们再来讨论英国的租佃制。这种制度在许多方面是有缺点的,而且也是苛刻的。但它对企业心和精力却有所刺激,有所节用,这种企业心和精力,辅以英国地理上的有利条件和不受破坏性战争的影响,使英国在加工工业、殖民事业和农业(虽然程度上较差)方面成为世界第一。英国在农业上从许多国家特别是荷兰学到一些经验。但总的说来她所教给人的比向人学的要多得多。现在,除荷兰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肥地的亩产量方面能和她相比。欧洲也没有一个国家相对于所消耗的劳动来说,能获得这样高的报酬。

这种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它使地主有可能对那部分而且只对那部分财产负责,这部分财产的管理,既不费自己的很多操劳,也不给佃户带来许多麻烦。它的投资虽然需要企业心和判断力,但无须在细节上加以经常的监督。他的那部分就是土地、建筑物和永久的改良设备,而这些东西在英国平均等于农户所必须自备的资本的五倍。他愿意把这样大的资本充作事业中自己的股份,所得的纯地租,鲜有达到资本利率三厘者。没有其他一种企业,其中人能以如此低的利率借得所需要的资本,或不论按任何利率,总能借得如此多的资本。的确,分益农所借的资本甚至比这还多,但是,所付的利率要高得多。

英国制度的第二个优点,部分地由于第一个优点而来,是它给予地主以极大的自由来选择有能力而富于责任心的佃户。就和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土地经营而论,英国对出身的重视,远不及欧洲其他国家。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在现代英国,在获得各种企业中的主要职位和参加自由职业,甚或工艺行业中,出身也是十分重要的,而在英国农业中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地主的长处和短处结合起来,使他们不能按严格的商业原则来选择佃户,而他们也并不经常更换佃户。

第七节 续前。

有机会把农业技术推进一步的人是数众多。因为农业各部门在一般性质上的区别远逊于工业,如有一种新的方法,则各部门会迅速采用,而得到普遍传播。但是,相反的话,进步却比较缓慢。因为大多数有进取心的农业家都流入城市,而留在农村的人却过着多少孤单的生活;由于自然淘汰和教育的关系,他们的心眼往往不如城里人活动,多不愿提倡甚或采用新的方法。此外,虽然厂商在采用他的同业行之有效的那种方法方面几万无一失,但农户却不然。因为各个农场都多少有它自己的特点,因此,盲目采用周围行之有效的那种方法,势必归于失败;而这种失败促使别人更加相信,墨守陈规乃为上策。

其次,农业上的各种细节很繁,使农业会计精确至感困难。其中有许多连带产品和许多副产品,以及各种作物和饲养方法之间的借方和贷方的关系又是如此复杂和变动不居,以致一个普通的农户即便对会计的喜好像他事实上那样厌恶一样,除非用猜测的方法,很难确定什么价格才值得他来增加一定的额外产量。他可以相当精确地知道它的直接成本,但他很少知道它的真正总成本,这就增加了及时吸取经验教训,从而借助它来取得进步的困难。

此外,农业和工业在竞争的方式上也有区别。如果某厂商的能力薄弱,则别人可以起而代之。但是,如地主不能按最好的方法来发展他的土地的资源时,则他人除非引起报酬递减趋势的作用,是不能弥补这种缺点的;因此,他的缺乏聪明和进取心,就使边际供给价格较高。但工农业在这方面的区别,的确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因为任何工业部门的发展,由于从事该业的各大厂缺乏能力和进取心而受到阻碍。农业上的主要改良,是由地主进行的,他们本身就是城里人,或和城里人至少有很密切的联系,此外农业的辅助行业的厂商也曾进行了这种改良。

第八节 大土地占有制和小土地占有制。合作。

虽然自然所提供的报酬,随着一定效率的劳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但所增加的报酬却不能同劳动量的增加成比例;然单就人而论,在工业和农业中,一般都适用报酬递加规律(亦即总效率的增加超过工人人数增加的比例)。不过,这两种场合下的大规模生产的经济却截然不同。

首先,农业必须占用广阔的地面,原料可以运给厂商来用,而农业家非自己寻找工作不可。其次,农业劳动者必须按季节工作,很难在一年四季专门从事一种工作。因此,即使在英国制度下的农业,也不能向着工业生产方法的方向迅速前进。

但是,种种巨大的力量,有使它向着那个方向发展的趋势。发明上的进步,不断增加着用途很广而价值昂贵的机器的数量,所谓昂贵,因为其中大部分机器小农只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使用。他可以租用某些机器,但是许多机器,只有他和邻人合作,才能加以使用。而天气的无常,往往使他在实践中不能顺利地实现这种计划。

再其次,农场主为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就非摆脱他和他父亲的经验所得来的结果不可。他必须领悟农业科学和实践的发展,且足以用来改良他的农场。要适当地进行这一切,就非有机变之才不可。有这种才能的农场主,会腾出时间来决定几百亩甚或几干亩土地的管理上的一般方针。而专管工作上的细节,是一种和他不相称的工作。他应该担任的工作和大厂商所担任的工作同样困难,这个厂商不会把他的精力消耗在琐碎的监督上,而这种监督是他很容易用雇员来做的。

能做这种高级工作的农场主,除非他所雇的许多工作队各队都有监工负责,则从事不值得他做的那种工作,势必浪费他的精力。但是,能发挥这种才能的农场不多,因此,使真正有能力的人从事农业企业的诱力并不大。国家最有才能的人,一般都回避农业,而从事工商业,在工商业中,具有头等能力的人有机会只做高级工作而不做其他工作,且高级工作做得很多,从而获得管理上的高额报酬。

如果假定,像现代的方式那样,农场主不常和他的雇工共同工作,也不以他的亲赴现场来鼓励他们,则为了生产上的经济似乎最好的办法是,农场应当在现有租佃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扩大,以便有机会来使用极其专门的机器,和施展农场主的才能。但是,如果农场不很大,如果像一般的情况那样,农场主的能力和才智并不高于工业中的优等工头,则为了别人和最后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许最好是沿用旧方法,和他的雇工一道工作。他的妻子也许也参加村里村外的某些轻便工作,而这些工作习惯上是由她来做的。它们所需要的是谨慎和判断,它们同教育与文化也并不是不相容的。同这些结合起来,它们不仅不降低,反而提高她的生活旨趣和他的社会地位。有理由认为,物竞天择原理的严酷作用,现在正淘汰着那些农场主,他们既无做艰难的脑力工作之才,又不愿从事体力劳动。他们的地位正在由那些高于一般天赋能力的人起而代之,这些人由于现代教育的帮助,逐渐脱离工人队伍;他们对于处理一个模范农场的日常工作是颇为胜任的;并且他们给予农场以新的生命和精神,因为他们是和他们的雇工一道工作,而不是吩咐他们去工作。极大的农场既已不见,则英国农业最近的将来似乎寄寓于按照上述原则经营的小农场了。小佃地具有很大的优点,只要那里的作物必须加以小心保护,而机器则无能为力。但是,现代科学方法的应用,使专门技术所带来来经济日形重要,如在雇有几个工资优厚的助理以培植珍贵花草和果类的苗圃中所见的那样。

第九节 续前。

其次,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地主怎样为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规划佃地的规模以适应人民的实际需要。小佃地比大佃地按其亩数来说,往往在房屋、道路和围墙上所需费用较大,给地主带来的操劳和附带的管理费用也较多。拥有一些优等土地的大农场主,能善于利用劣等土地,而小佃地除非土质优良,一般就无法繁荣。因此,小佃地每亩的租金(毛租)总是比大农场高些。但是,可以断言,特别是当土地上住宅密集时,地主除非见到小佃地的地租除对他们的开支提供高额利润外,还能给予他们以巨额保险基金,以防佃地的重新合并,则他们决不愿负担再分农场的费用。国内许多地方小佃地(特别是只有几亩地的)的租金是极其高的。有时地主的成见和优越感使他断然拒绝把土地卖给或租给那些在社会政治或宗教问题上同他持有不同的见解的人。似乎可以肯定,这种弊端往往只发生在少数地区,而且是在日益减少,但确实引起很大的注意;因为各个地区公众既需要大佃地也需要小佃地,用以耕种和修建花园;且一般都需要小得可以由有其他职业的人来兼营的小佃地。

最后,虽然小土地所有制不适合于英国的经济条件,她的土壤、气候和她的民性,但是,英国仍有少数小土地所有者,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得很幸福。还有少数其他的人,他们会购买小块土地,甘以务农为生,如果他们在需要时仅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他们的性格是,倘不服侍他人,则他们甘愿勤劳和节俭度日。他们喜欢安静,而不喜欢激动。他们对土地有无限的热爱。应该给这些人以相当的机会,使他们用自己的储蓄购置小块土地,在这些土地上,他们可以用自己的双手来种植相宜的作物;至少应当减少目前因转让小块土地而收的那些苛刻的法定手续费。

合作制在农业中似乎大有发展前途,并把大生产的经济和小生产的快乐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它所需要的是彼此信任,推诚相见。而遗憾的是,最勇敢有为而最为人所信赖的乡民都先后移入城中,所留下的农人却多疑善感。但是,丹麦、意大利、德国以及爱尔兰,曾领导了大有前途的合作化运动,如在乳制品的经销,牛油和奶饼的制造,农民必需品的采购和农产品的销售方面都组织了合作社。英国正在仿效它们。不过运动只局限于狭隘的范围,它几乎没有涉及田间工作本身。

如合作制可以兼容一切租佃制的优点,则爱尔兰的佃农制往往包括所有的缺点;但是,其中的弊害及造成这些弊害的原因,几已绝迹,而问题的经济因素此刻正为政治因素所蔽。因此,我们不得不略而不论。

第十节 决定正常价格和正常收成的困难。佃户进行改良和获取改良果实的自由。

英国租佃制度在爱尔兰的失败,曾显示了它所固有的那些困难,而这些困难在英国之所以得到隐蔽,是由于这种制度同人民的企业习惯和性格相合;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导源于这一事实,即这种制度在本质上是竞争的制度,而甚至英国的农业条件都给予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作用以极大的阻力。

首先,在确定竞争作用所必须根据的事实方面,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如上所述,使农业会计精确,至感困难。此外,还必须估计到,农场主关于使他值得负担的那种地租的计算,往往因难于确定正常收成和正常物价水平而受到阻碍。因为丰年凶年如此交错,以致提供一个可靠的平均数非需要许多年不可。而在这些年代里,工业环境势必有很大的变动;当地的需求,使他能在遥远市场销售自己产品的便利,和使远地竞争者能在他的当地市场出售产品的便利,也许都有所变动。

地主在决定收取多少地租方面,也遇到这种困难,和另外一些因国内各地农场主的能力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困难。农场的生产者剩余或英国的地租,是该农场的产品所提供的收益超过包括农场主正常利润在内的耕作费用的差额,其中所假定的是,农场主的能力和企业心,就该地该类农场来说,是正常的。所述困难在于决定该地二字应作如何解释,作狭义解抑作广义解。

很显然,如果农场主的能力在他的本地区的标准能力以下,如果他的唯一长处在于齗齗讲价,如果他的总产品很少,而他的纯产品甚至地比例上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如地主把农场交始一个更有能力的佃户,他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纯产品也多得多,并能支付较多的地租,则他的行动代表了大家的利益。反之,如当地的正常能力和企业心的标准不高,地主尽量设法从达到该标准的农场主攫取大于他所能交付的地租,则从伦理的观点来看显然是不对的,在长期内同地主的利益也是不相容的,即使他从能力标准较高的地区移入农场主即可获得那种地租,这事也有欠妥当。

和上述问题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佃户应有自由来发掘土地的自然潜力,并自担风险,条件是,如他成功,则他可以获得大于正常的企业利润。就各种小的土地改良来说,长久租据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困难。苏格兰在这方面看作了许多,但是,它们也有自己的缺点。如人们所常说的,“英国佃户,即使当他没有租权时,总像有租权似的”,“即便在完全英国式的租佃制中,也有一些分益农制的痕迹。”当年成和市场对农场主有利时,他付给全部地租,并避免向他的地主提出要求,而这种要求也许使他认为地租是否不应有所增加。当年成极其不利时,地主一方面由于同情,另方面也作为义务,暂时减免地租,并承担修理费用,而这种费用通常是由农场主负担的。可见,在地主和佃户之间,虽然名义地租不变,其实有许多的互相迁就现象。

习惯常常使英国佃户对他所作的改良的补偿得到部分保证。立法方面最近与习惯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习惯。现在佃户实际上不受由于他所作的相当改良的增产而增加地租的威胁。当他离开时,他可以对改良设施未耗尽的价值要求赔偿,数额由公断人决定。

第十一节关于建筑物、空地和其他方面的公私利害的冲突。

最后,就城中空地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还必须说一说。威克菲尔德和其他美国经济学家曾教导我们说,人稀的新地区,常以新来的人的降临而致富。反面的原理是,人稠的地区,每因增建一所房或多盖一层楼而致贫。新鲜空气和阳光的缺乏,为各种年龄的人和儿童游戏所需要的室外休息处的缺乏,耗尽那些不断流入大城市的最优秀的英国人的精力。允许在空地上任意建筑,从企业的观点来看,我们就犯了严重的错误。因为为了一点物质财富,我们耗费了作为一切财富的生产要素的人的精力。我们牺牲了那些目的,而物质财富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种手段。